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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反腐败斗争,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理,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政工科组织协调并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局领导班子目标管理,切实负起责任,与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本局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5、局党组、局领导班子和各科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 1
垂范,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严格实行《廉政准则》,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6、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部门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的制度。
二、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领导和组织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3、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遵纪守法意识教育。
4、结合本局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对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7、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反腐败工作职责,切实承担并抓好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中的职能工作,加强组织落实、监督、检查、按时向区委、区政府、区纪委报告工作。
(二)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局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直接责任。
1、根据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领导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会议,建立专题研究、检查和总结。
2、切实搞好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
3、加强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每年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根据生活会反映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坚持参加支部活动。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纠正和防止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5、关心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作用。
(三)副局长对分管科室及其正、副科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具体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参加分管部门和支部的活动,及时了解、发现、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四)科室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协助主管局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对科室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
3、参加局组织的有关民主生活会,及时了解、发现、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纠正本部门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
三、考核
1、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领导班子和科室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2、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政工科负责,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相结合,采取听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3、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奖励、惩
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记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执行责任制不力的应予以批评,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限期纠正。
4、局党政领导干部要在每年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的述职报告中,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政情况。
四、责任追究
(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廉政责任制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涉及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涉及纪律处分的由纪检或任免部门负责。
(二)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追究、不查处或对上级交办的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弄虚作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按干部权限进行查处。
5、对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五、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