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源巡查工作管理办法_贵州省都匀经济开发区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34: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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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税源巡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减少税收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区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源巡查是指税收管理员通过对所辖区域内的税源,采用实地观察、问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账证核查的方式及时掌握纳税人税源的增减变化,动态监控税源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分局负责税源巡查工作的管理。税收管理员是税源巡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通过税源巡查,做到税源管理“五清楚”。即辖区内的纳税户数清楚,对每个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清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清楚,财务核算状况清楚,纳税情况清楚。

第五条税源巡查工作应与纳税服务工作相结合,税收管理员巡查的同时要开展税收宣传和业务辅导。

第六条税源巡查对象为各管理分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第七条税源巡查的内容:

一、户籍巡查:通过对所辖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等环节实施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户数和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巡查:及时掌握所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分析税源变化的趋势;

三、财务管理巡查:比对纳税人财务账表与申报信息,及时发现问题;

四、涉税违法违规处理结果巡查:对纳税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五、发票管理巡查:对纳税人普通发票的取得、开具、保管、缴销等环节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

第八条以下纳税人是税源巡查的重点:

一、新开业的纳税人;

二、非正常纳税人;

三、申请注销的纳税人;

四、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

五、经济性质、股东等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改变征税方式的纳税人;

六、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

七、当期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八、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

九、当期税源同比、环比出现异常增减变化的纳税人;列为省、区局重点监控对象的纳税人;

十、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

十一、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

十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十三、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纳税人。

第九条税收管理员根据辖区内纳税人的不同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巡查,对于本办法第八条

(一)至

(五)项列举的纳税人,5日内必须巡查。

税收管理员对所辖区域内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每月巡查不得少于两次。

税收管理员对所辖区域内属于本办法第八条

(六)至

(十三)项列举的纳税人每月巡查不得少于一次。

税收管理员对所辖区域内其他纳税人每季度巡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条税收管理员应按次建立税源巡查记录(见附件1)。税源巡查记录应包括被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巡查时间、巡查内容、问题反映、处理意见和巡查人、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签字等内容。

税源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根据巡查实际情况据实记载,他人不得代替。

第十一条税源巡查中,发现以下问题,税收管理员必须在2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告管理股,管理股在收到税收管理员书面报告5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告分局:

一、发现有漏征漏管纳税人的;

二、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变化,可能给以后税源带来重大影响的;

三、发现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大、工程进度较快,所取得的收入与纳税申报明显不符的;

四、以前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经营情况出现变化,达到起征点的;

五、申报停歇业但仍在经营的;

六、可能造成税款漏缴或偷逃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税源巡查记录按月制作税源巡查分析统计表,综合税源巡查整体情况按月进行汇总分析,并制作税源巡查汇总分析统计表(见附件3),于月后7日内上报分局领导审阅,各管理分局的税源巡查汇总分析统计表应于月后10日内上报区局备案。

税源巡查记录表和税源巡查分析统计表、税源巡查汇总分析统计表,作为年度征管资料的重要内容,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区局及分局采取抽查和复查的方式对税收管理员税源巡查情况进行监督;

分局应按月组织复查,复查面不得低于5%,并按月组织召开巡查情况分析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讲评;

区局按季组织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认真考核。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发生以下情形,酌情扣减直接责任人当月考核分值1—10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限巡查的;

二、未达到巡查次数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记载巡查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巡查分析的;

五、未按规定将巡查记录和巡查分析归档的。

六、经区局抽查发现所管片区存在漏征漏管纳税人、未亮证经营纳税人或与巡查记录记载情况不符现象的。

第十五条税收管理员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发现问题不报,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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