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工作十条禁令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33: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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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工作“五不准”

一、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二、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三、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四、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五、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治超执法“十条禁令”

一、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二、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

三、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四、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五、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六、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七、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八、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九、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十、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违反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安徽交通行政执法十项禁令

一、严禁在公路、水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款指标,或将罚款数额与考核、评比、奖励相挂钩;

三、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和无法定依据进行收费、罚款;

四、严禁不出具执法文书扣押物品;

五、严禁采取追车等危险方式查堵车辆;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七、严禁索要、收受服务对象的钱物;

八、严禁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岗执法;

九、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服务对象;

十、严禁着制式服装到餐饮、休闲以及其他娱乐场所消费。

违反十项禁令,根据其情节,分别给予暂扣、吊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和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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