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殡葬管理规定_社区殡葬管理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32: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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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7月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7]59号文件公布;2004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居(村)民死亡后,尸体应在五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尸时间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停尸期间尸体原则上应送殡仪馆存放。

第十条 办理尸体火化,应向殡仪馆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一)正常死亡,属于本市常住户口的,提供死亡人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不属本市常住户口又无其他合法居住证明的,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外国人死亡,提供医院或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和死者家属或所属国使、领馆出具的书面申请。

(二)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其他非正常死亡的和无名尸体,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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