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律师函一”。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律 师 函
(2012)英捷律函字第015号
致: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四川新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鼎公司)陈述如下事实:
贵公司大邑分公司因承建大邑建华小区项目需要租赁设备而与新鼎公司在2010 年11月签订了一份《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贵公司大邑分公司在2010年11月18日至工地完工之日向新鼎公司租赁两台塔吊用于大邑建华小区项目的建设,贵公司大邑分公司应在每月5日前按时根据清单向新鼎公司支付设备租赁费。
新鼎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了合同义务。经贵公司大邑分公司与
新鼎公司双方在2011年8月18日对合同设备租赁费的结算单确认,贵公司大邑分公司尚有设备租赁费余款壹拾陆万元应付而未付给新鼎公司。后虽经新鼎公司多次催促,贵公司大邑分公司仍拒不支付该款项。
我所受新鼎公司委托,根据新鼎公司的陈述和法律规定,向贵公司致函如下:
新鼎公司与贵公司大邑分公司在2010年年11月签订的《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新鼎公司遵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了自身的合同义务。贵公司大邑分公司至今拒不向新鼎公司支付合同余款的行为违反了该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按照该合同的约定,贵公司大邑分公司还应因此违约行为向新鼎公司支付违约金捌仟元。贵公司大邑分公司的合同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贵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114条、226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余款壹拾陆万元和违约金捌仟元一并支付给新鼎公司,否则新鼎公司将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届时会影响贵公司的声誉并增加贵公司的成本。
顺祝商祺!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春燕
二零一二年 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