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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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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分,每小题5分)
1.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忆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答案:D
2.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
A.装卸工承担
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
C.运输部门承担
D.某厂承担
答案:D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答案:A
4.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答案;A 5.某厂1993年生产了一种治疗腰肌劳损的频谱治疗仪投放市场,消费者甲购买了一部,用后腰肌劳损大大减轻,但却患上了偏头疼症,甲询问了这种治疗仪的其他用户,很多人都有类似反应。甲向某厂要求索赔。某厂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找专家作了鉴定,结论是;目前科学技术无法断定治疗仪与偏头疼之间的关系。以下哪种观点正确?()
A.本着公平原则,某厂应予适当赔偿
B.因出现不良反应的用户众多,应将争议搁置,待科技发展到能够作出明确结论时再处理
C.该治疗仪的功能是治疗腰肌劳损,该功能完全具备,至于其他副作用是治疗中不可避免的,该厂可不负责任
D.由于治疗仪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某厂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共20分,每小题5分)
1.下列产品中存在《产品质量法》所称的“缺陷”的有哪些?()
A.致人中毒的假酒
B.口感不佳的劣酒
C.易醉人的高度酒
D.突然爆炸炸坏家具的汽酒(爆炸原因为气压过高)
答案:AD
2.下列产品中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有哪些?()
A.有副作用的药品
B.需稀释方可使用的农药
C.易燃易爆物
D.书籍
答案:ABC
3.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有下列哪些?()
A.修理
B.更换
C.退货
D.赔偿
答案:ABCD
4.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采取如下哪些办法?()
A.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D.请求原处理机关复议
答案:AB 5.以下产品中,哪些不是存在《产品质量法》所称职“缺陷”的产品?()
A.损伤皮肤的化妆品
B.制冷效果不好的空调机
C.图像效果不佳的电视机
D.保温效果不良的暖水瓶
答案:BCD
三、案例分析(本题共60分,每小题30分)
案例一:2006年4月12日,江西赣州某大酒店与赣州某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2006年5月30日前,由能源公司为大酒店提供并安装两台热水器,大酒店于热水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支付该能源公司6.5万元。同年4月15日,该能源公司与广州某热水器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购买两台热水器的购买合同,约定总价格为3.5万元,于4月20日前交货。能源公司收货后将这两台热水器为大酒店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后不到一个月,热水器出现质量问题,不能产生热水。经交涉,两台热水器退回广州某热水器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将3.5万元货款退回大酒店。后大酒店以产品责任提起诉讼,要求赣州某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州某热水器生产厂家赔偿3万元损失,大酒店的诉求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答:(1)本案中热水器存在的质量问题是不能正常使用的质量瑕疵,而不是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缺陷。
(2)本案中因热水器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并不是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损害。
本案应为合同纠纷,能源公司对其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的履行不符合约定,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热水器生产厂家对其与经销商之间的合同的履行亦不符合约定,应对能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2011年5月28日,原告汪伏茂在家中宴请为其建房的雇工周禄祥、严武贵、严银贵等吃晚饭,向汪有良购买了六箱由被告江西省武林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武林特爽啤酒,当天晚上八时许,原告在吃完饭弯腰准备收置剩余啤酒时,啤酒瓶突然发生自爆,致使原告汪伏茂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贵溪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4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贵溪市罗河镇卫生院医治检查,共住院11天,出院时伤情诊断为:左眼球穿通伤,巩膜裂伤,玻璃体、色素膜嵌顿,前房积血,角膜挫伤。2011年8月31日,经贵溪市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贵公众司鉴[2011]医鉴字083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汪伏茂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以后,汪某要求赔偿相关费用,被告以其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是合格产品为由,不予赔偿。于是汪某诉至贵溪市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应认定本案中爆炸的啤酒存在缺陷,被告应承担产品侵权的赔偿责任。被告是否承担责任? 答:(1)本案的性质是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侵权,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应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一是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二是需有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此处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三是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受害人证明的事项限于损害是由因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本案汪某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产品责任提出的,其纠纷性质应归类至产品侵权。(2)产品存在缺陷的判断标准
在本案中,产品存在缺陷的判断是个关键性问题,它是产品提供者承担产品责任的首要条件。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实践中,产品虽符合国家标准,但因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通过解读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可以透析出该法的立法宗旨,判断 “缺陷”的核心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即产品存在着明显的或潜在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是产品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加之标准制定的滞后性,仅以此作为产品缺陷认定的唯一标准,会为生产者主观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依据,而且对消费者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产品不存在缺陷的标准应设有两个,即产品如设有强制性标准,在符合该强制性标准的同时,还应该符合以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期待的一般标准。如果产品由于其存在着不合理危险并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即使它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不能成为生产者的免责事由,否则不仅无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与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3)本案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是处理侵权案件的一个重要问题。《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标准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相对滞后的过程,即使符合标准的产品,同样也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因此占用更多专业知识和产品信息的生产者,应当将避免产品的不合理危险作为其产品生产销售的标准。因此,在我国法律中,产品责任应属无过错责任。而被告只有证明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时才可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1)损害事实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例如受害人违反一般认知的非常态使用等。(2)未将产品投入流通。(3)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如在流通中造成产品缺陷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4)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依据上述分析,本案中在汪某完成啤酒瓶自爆造成其损害的举证责任后,被告仅以其生产的啤酒瓶是合格产品作为抗辩,是没有说服力的,不能成为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鉴于被告生产的武林啤酒确实存在不合理危险,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