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将给现在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带来很大影响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融资性担保公司制度”。
律师观察;《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将给现在经营的融资担保公司带来很大影响
国家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2010年3月8日出台,这是国家七部委第一次联合针对融资性担保业作出的管理办法,它属于部门规章,也是依照执行的法律依据。现有的《担保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管理进行相关规定,这就造成法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缺位,新《办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个管理缺位的问题。新《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经营监管、业务范围、风险预警、人员管理、违规处罚、终止清算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标志着融资性担保行业今后有了明确的管理标准和监管部门,它使经营者和管理者都有了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的依据。
从新《办法》的结构形式上看,它是一部即是“程序法”又兼顾“实体法”的双重性质的规章,它是现阶段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依据。从新《办法》的条款内容上看,条款内容规定的很具体也很严格比现有的管理办法便于操作。
新《办法》中有很多条款的规定都对现有的担保公司产生影响。
1、投资主体的放宽;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主体是国有资本投资,企业性质为国有。而新《办法》规定公司应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的身份没有限制,也就是说自然人、法人和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资主体但要符合《公司法》方面的要求。
2、新《办法》有一些条款的规定和上市公司的有些条款规定是相同的,比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的规定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规定等。对设立独立董事、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的规定,这些都是一前没有规定的条款,而在新《办法》中它是强制性的规定。现有的担保公司必须按规定执行。
3、新《办法》将律师参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写进了新《办法》之中,新《办法》中的首席合规官就是由律师担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年度审验的合规合法报告也应是律师制作的。这一规定突破了《公司法》中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律师参与的局面,这是一种创新,是依法经营依法维护市场秩序的具体体现。
4、现在有很多担保公司都在作除担保业务外的理财业务,这种理财业务是与新《办法》的规定相冲突的,将来可能会被禁止,担保公司要认识到这一点从速调整自己的业务产品。
5、根据现有的管理办法而设立的担保公司或投资担保公司到2011年3月31日前都要按新《办法》的要求整改完毕。
律师提醒:请不要轻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否则将会给您的公司带来法律层面的风险。
以上言论与梁总探讨
河南超智律师事务所 蒋鸿斌律师 20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