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材料]_干部召回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31: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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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方针政策,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向惰政宣战、向惰政问责,进一步整治干部“庸、懒、散、慢、浮、腐”等问题,有效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对素质能力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实行召回管理。

第三条 召回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过责相当,惩教结合原则;

(四)严格要求,依法、依纪、依规办事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县财政供养的其他在职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干部,实行召回管理:

(一)工作不思进取、不谋干事,思想不纯、信念动摇的;

(二)精神不振、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得过且过,不作为、怕作为、乱作为的;

(三)在单位或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各自为政、拉帮结派、搞内耗,单位干部职工或群众认可度不高、反映比较大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工作安排,推诿扯皮,政令不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履职不力,工作作风不实,办事效率低下,在单位或全县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七)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

(九)工作被省、州、县“一票否决”的;

(十)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

(十一)一年内被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的;

(十二)出现其他问题不胜任工作的。第六条 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实施程序。

(一)提出建议。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县直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县委或组织部门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乡镇(街道)党政副职、县直单位(部门)副职由县四大家分管(联系)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及科级以下干部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县直单位(部门)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具体建议、意见。

(二)研究决定。科级干部的召回管理由县委讨论决定;科级以下干部的召回管理由单位党委(党组)或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

(三)召回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召回不胜任工作的干部开展谈心谈话。科级干部由县委有关领导开展谈心谈话,科级以下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开展谈心谈话。

第七条 对不胜任现职干部,经组织认定后,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管理:

(一)集中教育。离岗进行为期2天的集中教育,教育期间的费用由不胜任现职干部本人承担。

(二)跟踪考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参与为期1至6个月的重点项目建设或中心工作,进行跟踪考察。

(三)组织处理。若跟踪考察不合格的,采取转岗、免职、降职、降级、待岗、辞退、解聘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理。

1、转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胜任工作的干部安排转岗。

转岗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县直部门的调整到乡镇(不含街道)工作、条件较好乡镇(街道)的调整到边远乡镇(不含街道)工作、边远乡镇的调整到另一个边远乡镇工作。

2、免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免去现任职务。

3、留级降职。保留原级别,降低职务安排工作。

4、降级降职。调整任低于现职级的职务(岗位等级)。

5、待岗。对因不胜任现职受到两次召回处理的干部进行待岗处理,待岗时间2个月,待岗期间扣发工作性津贴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待岗期间的干部按照转岗原则自行选择新的工作单位,在待岗期间找到接收单位后,由接收单位按程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待岗期满后,仍未找到接收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报一次拟召回管理人员有关材料。上报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报县委组织部(干部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上报材料包括书面报告、会议纪要、召回管理人员名册、情况说明等。

第九条 不服从召回管理的,予以辞退或解聘。第十条 对召回的干部进行跟踪管理和考察。召回形成的相关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职务(岗位)变动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自支自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在职人员,业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兴仁县委组织部、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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