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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函〔2008〕380号
关于贯彻苏政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各省辖市房管局(建设局、房改办)、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的精神,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纳入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2、土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
3、销售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
4、向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认定标准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对未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被冠以经济适用住房名称的其他性质住房,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三、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的减免,由各省辖市局(包括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地方税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或省辖市局确定市以下地税机关负责审批。
需要办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减免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向当地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报批类),并附报有关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的批准文件;
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
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件;
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
5、列明该项目的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6、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名称、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
7、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该政策。凡经审核批准予以免征营业税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对弄虚作假、偷逃税款的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传递机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定期将经审核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名单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也应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税收减免情况提供给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上述政策自2008年5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可办理退库或从以后应交营业税中抵减。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8年12月23日印发公开属性:免予公开打字:王静校对:税政一处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