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复书(文英许屋与村委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政复议答复书范本”。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崇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兵,县长
答复人崇义县人民政府就申请人崇义县文英乡古选村许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许屋组)请求撤消崇义县人民政府2006年9月1日为古选村许屋组颁发的“牛旺子”和2006年8月31日为古选村委会颁发的“莲叶塘横窝”山场林地所有权《林权证》,要求核发申请人“牛旺子”正确的林权证,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答复如下:
一、关于文英乡古选村委会“莲叶塘横窝”和许屋组“牛旺子”林地所有权《林权证》的程序问题。在此次林改确权过程中,依据古选村委会持有的崇林照字(1980)第2693号《江西省崇义县山林所有权执照》第一栏记载的山场座落地名“莲叶塘横窝”和许屋组持有的崇林照字(1980)第2702号《江西省崇义县山林所有权执照》第二栏记载的山场座落地名“牛国子”(又称“牛旺子”),文英乡人民政府组织许屋组代表、古选村委会代表、林站技术人员分别对“牛国子”和“莲叶塘横窝”两块山场进行了实地勘界,双方代表对地名和界址认定一致后,在现场制作了“牛旺子”《崇义县林地所有权外业勘测登记卡》(卡号:0225)和“莲叶塘横窝”《崇义县林地所有权外业勘测登记卡》(卡号:0237),双方权利代表人及参与人在现场签名认可。古选村委会、许屋组分别依据0237与0235号《崇义县林地所有权外业勘测登记卡》
记录的内容逐级向崇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取得了“莲叶塘横窝”林地所有权《林权证》(林权证号:崇义县林证字[2006]第1505000003号,宗地号:0362126150500JDS02825)和“牛旺子”林地所有权《林权证》(林权证号:崇义县林证字[2006]第1505020001号,宗地号:0362126150502JDS02803)。因此,崇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古选村委会“莲叶塘横窝”和许屋组“牛旺子”山场林地所有权《林权证》符合中共崇义县委崇发[2004]25号《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第三款
(六)项及《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关于古选村委会“莲叶塘横窝”北至与许屋组“牛旺子”南至山场相邻界址问题。申请人称崇义县人民政府2006年9月1日核发的崇义县林证字(2006)1505020001号《林权证》登记的“牛旺子”山场南至非法更改,应为“枫树坳至长迳天水”。经现场勘查,此次林改颁发的“牛旺子”山场林地所有权《林权证》与申请人持有的崇林照字(1980)第2702号《江西省崇义县山林所有权执照》第二栏记载的山场座落地名“牛国子”的四至范围在实地相符重合。申请人认为“牛旺子”山场南界应为“枫树坳至长迳天水”,在实地明显超越了其持有的崇林照字(1980)第2702号《江西省崇义县山林所有权执照》第二栏记载的山场座落地名“牛国子”四至范围,与事实不符。
三、对申请人反映案件的处理情况。2011年5月11日,许
屋组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本组新老证照界址不符,县政府批转文英乡人民政府处理。文英乡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关于许屋组许明亮反映本组牛国子山场新老证照界址不符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答复意见》,认定许屋组反映的山场不存在任何林权纠纷,双方应按县政府核发的林权证所记载的四至界线经营管理。许屋组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法制办、山纠办组成的复查小组,进行调查,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信访复查意见书》,维持了文英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许屋组许明亮反映本组牛国子山场新老证照界址不符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答复意见》。
综上,答复人为古选村委会和许屋组分别颁发的“莲叶塘横窝”林地所有权《林权证》(林权证号:崇义县林证字[2006]第1505000003号,宗地号:0362126150500JDS02825)与“牛旺子”林地所有权《林权证》(林权证号:崇义县林证字[2006]第1505020001号,宗地号:0362126150502JDS02803),程序合法,权属清楚,四至明确,请求市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赣州市人民政府
答复人:崇义县人民政府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