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线路管理办法(修改2)_输电线路迁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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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天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输电线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规、规程、制度及公司相关文件,促进输电线路生产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保证线路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结合输电线路运行、检修管理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管辖的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目的及要求

第三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无违章活动”,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强化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确保主网安全运行,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第五条 督促职工立足本职,尽心尽职搞好线路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准确辨别出线路中存在的危险点和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并消除。

第六条 最大程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杜绝因人为因素而造成设备和人身事故、质量事故、未遂事故的发生,或引发事故隐患。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杜绝习惯性违章等行为。

第七条 每月应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措施。第八条 应积极向线路沿线群众宣传《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法律意识,防止导线、塔材失窃,制止在防护区内违章建房、种植树(竹)、取土、堆物、线下施工作业等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 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等文件要求,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出现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违章行为,应查清责任人,及时发给“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尽快消除外部隐患,确保线路安全运行。

第十条 对在保主网设备安全运行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工作中没有或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有关标准、不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和《安规》规定的职工进行教育和惩罚。

第二节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工作现场规范合理,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现场人员必须做到规范地两穿一戴(即穿工作服,工作鞋,戴好安全帽),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现场措施得力。

第十五条 认真搞好春、秋两季的安全大检查,积极开展安全活动,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找事故、障碍的原因,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第十六条 对班组安全员实行年度考核,其办法是:对年度无违章的人员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三节 惩罚办法

第十七条 工作前不进行安全交底和布置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任务不明确,工作负责人离岗,对工作负责人处罚100元,并给予口头警告。

第十八条 工作中工作人员出现违章作业,除处罚违章人员外,对工作监护人处罚50元,并进行教育。

第十九条 工作现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保护用品不齐备、个人工器具不齐备者处罚50元,并进行教育。

第二十条 高空作业工器具不齐备,上下抛掷物体或人员失去后备保护等违章者,罚施工人员50元。

第二十一条 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者处罚50元,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者处罚50元。

第二十二条 不按规定使用登高工具和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处50元。

第二十三条 上班期间禁止饮酒,违者处罚50元。第二十四条 酒后作业者处罚100元,工作负责人或安全员各处罚50元。

第二十五条 工作现场集体违章,应立即停止工作,除对违章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撤消工作负责人资格,在公司内通报批评,所有违章人员进行线路安全培训。第二十六条 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工作负责人处罚50元。

1、无票和搭票工作。

2、未办理工作许可手续进入现场开工或未经批准许可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3、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和设备编号、不检查杆根和拉线。

第二十七条 凡受过违章处罚的个人,将失去本年度参与评先的资格。

第三章 巡视管理

第四节 巡视方法

第二十八条 线路巡视是为了掌握线路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设备的缺陷和沿线情况,并为线路维修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线路巡视岗位责任制,每条线路应有明确的巡视责任人,并签定线路维护责任书。

第三十条 巡视种类:定期巡视、故障巡视、特殊巡视、夜间巡视、监察巡视。

第三十一条 制定巡视计划,下达巡视通知书,主要是正常巡视,结合我县网络运行情况及运行规程规章,拟定35KV线路3个月巡视1次,110KV线路2个月巡视1次。

第五节 巡视记录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线路巡视按《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积极开展标准化巡视工作,即对杆塔、导线、地线、基础及防护措施、绝缘子、金具、防雷设施、接地装置、其它附属设施和线路防护区情况。

第三十四条 制定线路巡视质量考核办法,对巡视到位率,发现缺陷准确率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巡视人员应配备巡视、检查线路的工器具(搬手、钳子、砍刀、望远镜、照相机等)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六条 积极采用先进设备开展巡视工作。

第六节 措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全县网络进行分工,明确各线路专责人,签定线路巡视维护责任书。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签定的责任书约定的内容及《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的标准,结合实际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巡视人员必须配带小型维护工具,在公司GPS未投入使用前,每班组配带相机,实行逐杆录入,且每基杆塔的周边环境、地貌等参照物一次性拍照,在规定时间内随同巡检记录交资料员存档。

第四十条 根据线路运行情况,安排下达巡视维护通知单,并在此通知单中告知巡检线路名称、内容、起止时间。

第四十一条 当月会同技术专责、安全部门对各班组巡视的线路进行抽查,且用实物拍照,现场记录,确保实效性,并对其结果通报公司各部门,其合格率直接与绩效工资挂勾。

第四十二条 对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巡查的,包括漏巡、跳巡、不到位等现象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当月巡视专责员负责,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七节 要求第四十三条 带电杆塔上紧固松动螺栓,应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应填写线路第二种工作票;

第四十四条 松弛拉线调整应注意保持各条拉线松紧平衡;

第四十五条 带电杆塔上拆除鸟窝不得将杂草、金属等直接抛向导线;

第四十六条 上树修剪树木时,应使用安全带,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不应攀登已经锯过的未断树木,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砍伐超高树竹时,应设法用绳索将其拉向与导线相反的方向。修剪的树木下方和倒树范围内应有专人监护,不得有人逗留。

第八节 考核办法

第四十七条 杆塔基础维护:必须按照维护计划进行,维护后的基础质量必须达到《验规》的要求和设计要求,强度不低于相应要求,否则除返工外,对工作负责人和责任人各处罚50元;

第四十八条 接地体的维护与改造: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整改后的长度、埋深、连接及电阻值必须达到设计和《验规》的要求,若出现不合格,除返工外,对工作负责人和责任人各处罚50元;

第四十九条 拉线的维护:必须安装正确、齐全,工艺美观,否则除返工外,对责任人处罚50元;

第五十条 在维护过程中,若出现返工情况,除按以上条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其返工费用由检修班组自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维护工作完毕,应及时归还工器具以便保养。若工器具丢失或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对相关责任人处罚50元;应及时填报资料备档,且填写准确、真实、字迹公正,并及时在输电管理系统更新,否则对工作班组处罚总费用的10%;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同一年度中受到三次处罚者,应调换工种交经理办处理;凡在同一年度中受到工作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罚的个人,将失去本年度评先资格。

第五章 检修管理

第九节 检修要求

第五十三条 检修所使用的工器具应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第五十四条 进入检修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正确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高空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带,严禁酒后工作。

第五十五条 检修现场应正确使用各类标志牌、警告牌及警戒绳等。

第五十六条 工作负责人应开好班前会,交代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十七条 停电检修工作必须使用线路第一种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作业过程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

第五十八条 线路停电工作前,要验明线路确实停电后方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及感应电压段均应加挂接地线。

第五十九条 检修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杆塔上无遗留的工器具、材料后,再命令拆除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不允许任何人登杆工作。

第六十条 检修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报告工作许可人,终结报告应简明扼要,包括: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上、工作票号、某处(说明起止杆塔号、分支线路名称等)工作已完工,工作地点所挂接地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工作人员,可以送电。

第十节 考核办法

第六十一条 杆塔的检修与技改:必须按设计图进行,改造后必须达到《验规》要求,其构件安装准确、齐全,螺栓紧率不小于98%,否则除返工外,对工作负责人和责任人各处罚50元;

第六十二条 导、地线的检修:对导地线进行修补、连接、弛度调整,其工艺和技术指标必须达到《验规》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否则除返工外,对工作负责人和责任人各处罚50元;

第六十三条 对金具的检修:检修所使用的金具型号与设备必须匹配,且安装部位准确、销键齐全、螺栓紧固到位、不缺件,否则除返工外,对责任人处罚50元;

第六十四条 检修所使用材料杜绝以小代大使用,否则除纠正外,对工作负责人、责任人各处罚50元;第六十五条 在检修过程中,若出现返工情况,除按以上条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其返工费用由检修班组自行承担;

第六十六条 检修或带电作业工作完毕,应及时归还工器具以便保养。若工器具丢失或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对相关责任人处罚50元;应及时填报资料备档,且填写准确、真实、字迹公正,并及时在输电管理系统更新,否则对工作班组处罚总费用的10%;

第六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同一年度中受到三次处罚者,凡在同一年度中受到工作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罚的个人,将失去本年度评先资格。

第六章 缺陷管理

第十一节 缺陷处理时间要求

第六十八条 一般缺陷处理时间不超过6个月,必须停电处理的可在年度检修期间完成。

第六十九条 重大缺陷不应超过7天。

第七十条 紧急缺陷应立即处理,其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二节 缺陷处理的程序

第七十一条 缺陷的发现与填报

巡视人员发现缺陷后,应填写缺陷处理单,并对缺陷类别进行定级。

第七十二条 缺陷归口的安全员,根据巡视专责人员提供的消缺意见和缺陷等级制定消缺方案,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组织处理,或列入检修、大修、整改计划。

第七十三条 缺陷处理验收

缺陷处理完毕后,应执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消缺记录,并归档。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

第十三节 群众护线员管理

第七十四条 护线员条件:

1、55岁以下,身体健康,本人自愿从事这项工作。

2、无私无畏,敢于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3、责任心强,能自觉地经常对所管线路杆塔进行巡视工作。

4、具备基本的线路知识和技能。第七十五条 护线员职责:

1、必须经常对所管设施的基础、保坎、接地引线、拉线及杆塔的塔材、螺丝、导线等进行巡视,若发现异常现象,能及时向设施主管单位报告。

2、发现设施器材有被盗窃、破坏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通知设备主管单位,做好记录。

3、若发现输电线路保护区内隐患(如线下建房、修路、开挖取土、采石、爆破、建塘、线下种树、杆塔及拉线旁堆物等),及时通知设备主管单位;若发现非工作人员攀登杆塔、栓牲畜、线下钓鱼、放风筝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要及时制止。

4、如发现倒杆(塔)、断线,应派人在30米以外看守,不准人、畜进入现场,并向公安和电力部门报告。

5、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第七十六条 护线员待遇

1、若报告重大缺陷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情况属实的一次奖励50元。

2、因报告情况,而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由设备主管单位据实报销。

3、若不能继续担任护线员的,要提前与聘请单位联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装修试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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