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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处对策
时间:2011-11-28作者:黄星语 李平
新闻来源:正义网
国有企业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国企改制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改制过程不仅是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时期,也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时期,更是检察机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时期。笔者拟通过对国企改制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力求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预防体系,保障改制的顺利进行,保证国有财产的安全。
一、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1、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借机贪污。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清算核资时,隐匿企业应收账款,但保留债权于个人手中,或者纳入“小金库”管理,实现“体外运作”。待改制结束后,再以个人名义追回,实施贪污。二是做假账贪污公款,待改制结束后再转化为个人资产。三是借改制“混乱”之机,私自转移、藏匿企业内的国有物品占为己有。
2、在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减少企业净资产,欺骗审计部门,套取国有资产:一是虚增债务,套取差额。二是虚列支出,变相贪污。三是伪造亏损,侵占利润。四是编造经济纠纷,恶意诉讼,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
3、通过贿赂手段,与有关部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勾结,故意低价评估或漏估国有资产。
4、改头换面私分国有资产。在企业联合、兼并过程中“移花接木”,采取欺骗手段,将国有资产转入个人入股的私营企业。或以改制为名,将下属国有企业非法变更为私营公司,借以转移、私分巨额国有资产。
二、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
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大多数是企业高管人员、财会和销售人员以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出现,有着深刻的背景原因和主客观因素:
1、管理体制和监督权责的不统一
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在此体制下,权责利不统一,权是分散的,利是抽象的,责是模糊的;另一方面就是监管不力。由于国有企业的数量庞大,对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管比较困难,监管不力或者多头管理的情形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是很困难的。
2、法人治理结构出现偏差
现在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市场竞争意识、企业经济效益观念增强了,但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企业的水平还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一些国企负责人不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企业,封建家长制作风严重,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结果是企业环境不佳,企业人员价值观念扭曲。有些国企将改制理解为一种单纯的私有化过程,出现了将优质国有资产迅速低价卖出,大幅度让利的现象,也为一些人利用企业改制中饱私囊提供了机会。
3、企业内部监督不力
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但在经营者权力增大的同时,相应的管理监督机制却不健全。一些企业对直接管理钱、财、物以及一定实权的企业人员监督不力,企业经理在经济交往中拥有专门的活动经费,却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财务管理失去审核、监督作用。财会人员主观上不敢监督,客观上不能监督,进而保护和掩盖了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一些企业领导长期缺乏必要的提醒和监督,霸气十足,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更有甚者藐视法律,明知犯罪,但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被查出来,也自信能够凭关系将大事化小
1小事化了。
4、评估审计不严,法律政策滞后
有的评估审计部门没有做到对改制国企全面客观进行账面资产、实际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审计。在评估结果的确认上,有的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为职务犯罪提供滋生的土壤。国企改制的立法尚不健全,政策还不很配套,使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切实做到事前预测、事中反映、事后检查;也没有做到资金使用之前有计划、使用之中有监督、使用之后有审计;还没有采用现代的、科学的方法,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预防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一点建议
1、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筑思想道德防线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关键要建立合理流动的机制,靠转换机制加以解决。同时要加强理想信念、艰苦奋斗教育,使国企公务人员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能力,始终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廉洁自律,洁身自好,进而增强其自我约束的能力。
2、公开改制程序,实行阳光操作
国企改制应实行企业改制方案公开、企业改制结果公开、企业改制审计公开、职工安置政策公开、企业发展规划公开、资产竞标拍卖公开。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各方监督,使企业改制保证质量规范运作,防止暗箱操作。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腐败问题、违法犯罪问题,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从稳定大局和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查清问题,妥善处理。对于举报属实、构成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及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各司其职,按照各自范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对国有资产管理从立法上进行加强
资产评估、审计是转制过程的核心环节,资产申报的真实有效关系到转制过程的合法性,保护国有有资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在国企改制中,要规范改制政策和程序设置,不准设置种种隐性门槛,搞所谓的走过场,不准拿企业到银行抵押“空手套白狼”,用国有资产收购国有资产。针对我国实际,主要是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使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律依据,如企业财产清查、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资产评估,划分管理主体之间和管理主体与国有资产运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各自的职责边界和权利范围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只有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才能提高管理的权威性,保持管理的连续性,也使国有资产的运行具有稳定性。
4、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预防职能,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检察机关利用已经建立起的社会化大预防网络、成熟的行业预防经验,尤其是对职务犯罪心理演变轨迹的了解,以及对职务犯罪特点规律的把握的优势,将该领域反腐败的关口前移。凡是有一定规模并在当地有影响的国企改制,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可提前介入,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预防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领导小组,帮助企业规范改制中的工作制度和监督制度,共同研究可能出现职务犯罪的机会和环节,在此基础上,建议召开联席会议、签订“廉政协议”、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从而有针对性地建立预防机制和开展法制宣传。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