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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通信行业监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在实际效果,要使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牢固树立勤政为民思想;正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有效遏制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局党组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纪检组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局党组书记、局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局长开展工作,并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各处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党组的责任内容: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局的实际,研究确定本局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各项具体规章制度,规范权力的运作和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三)带领全局党员、干部认真执行中央、部、省及本局制定的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四)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六)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定期分析全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局纪检组的责任内容:
(一)协助局党组将本局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并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二)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廉政法规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四)对群众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真核查,依据事实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局党组织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局领导的责任内容:
(一)带头学习政治理论,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处处起表率作用;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将党风廉政建设同行政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三)坚持廉政谈话制度,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活动,做到警钟长鸣;
(四)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防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五)督促所分管部门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
(一)根据局党组确定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和分解意见的要求,组织本部门(单位)予以落实;
(二)以身作则,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的同志认真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三)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教育在先、防范在先;
(四)时刻关注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发现不良苗头及时予以提醒、帮助,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党组织负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一)各部门(单位)每年要向省局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报告。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考核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党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批准权限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