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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动物检疫合格证一案的处罚及思考 车发梅 尼玛
核心提示:对骗取动物检疫合格证一案的处罚及思考车发梅 尼玛(海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摘要:动物检疫中对检疫结果的处理是检疫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检疫工作具有强制性、法律时效性的具体体现。如果忽视检疫结果的处理,...对骗取动物检疫合格证一案的处罚及思考 车发梅
尼玛
(海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摘要:动物检疫中对检疫结果的处理是检疫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检疫工作具有强制性、法律时效性的具体体现。如果忽视检疫结果的处理,不仅会使检疫工作失去权威性,还会带来诸如引起纠纷,给持证人造成损失,甚至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动物疫病的扩散流行等危害。本文以一起动物检疫案例为例,结合多年的检疫工作实践提出了检疫结果处理中证照填写,胴体验讫印章盖章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以便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处理检疫结果,防止动物疫病从流通环节传播、流行到异地。关健词:动物检疫,结果,规范处理 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地进入流通环节或屠宰环节前应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能携带,运输、屠宰。这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是防止动物疫病从流通环节传播、扩散的重要措施,也是动物防疫的重要内容。但由于检疫工作会触及饲养者、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不检疫、逃避检疫等行为,如果工作中忽视对检疫结果的严谨处理就会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从而给动物卫生检疫和动物疫病传播流行和食品安全带来隐患。2007年元月海晏县就发生了一起用自家牛饲养牦牛为已运往外县黄牛开检疫合格证明并引发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案例。1 案件起因和经过
2007年1月30日,海晏县哈勒景乡村民才某将1月12日从牛贩子处买来的20头黄牛未经检疫卖给大通县人王某,即日王某将牛赶至相邻的大通县青林乡之后,电话要求才某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次日才某到海晏县动物检疫站,称自己饲养的牦牛要出售,要求检疫人员开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员说明要对牛群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才能开检疫合格证明后,才某将检疫员接往哈勒景乡自己家中,途经一草库仑时指给草场中放牧的一群牦牛,称是待出售牛,随即检疫员对该群1—2岁的牦牛进行了临床检查。检疫员根据临床检查健康的结果和乡兽医站提供的“牛口蹄疫免疫在有效期内”的证明,给所检疫的20头牦牛开具了《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但在填写动物种类一栏中没有写明种类“牦牛”,只写了“牛”,买方王某手持《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使未经检疫的20头“黄牛”通过了大通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查验收。2007年2月9日海晏县兽医卫生监督所接到通知,称大通县青林乡扶贫开发项目实施中引进的牛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其中有1月31日从海晏县哈勒景乡引进的黄牛。为查清疫源,海晏县兽医卫生监督所组织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查清事实后,对当事人用欺骗手段开检疫证明一案进行了立案处罚。2 处理与处罚 对本案中当事人用欺骗手段,用自家牦牛冒充,为未检疫的异地黄牛骗取检疫合格证明一案的处理,我们做了如下考虑:《动物防疫法》及相关的法规中没有对骗开检疫证明的处罚,但案情中的两个事实其一王某运往大通县的20头黄牛未经检疫。其二王某虽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书》,但此证是牦牛的检疫合格证,而运往大通县要检验的是黄牛。证物不符,可视为无检疫证明。根据以上两个事实,和才某用接花移木的欺骗手段开取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较严厉的事实.本案的处理中我们引用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经营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做防疫消毒和其它无害化处理…..)的规定,做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收缴1月31日骗取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2.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3并处罚款2000元。
4、染疫动物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大通县已做处理)。并载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县农牧局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力,接受处罚。本案于3月26日结案。3 思考与体会 本案中经营者骗开的检疫证明能通过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查证验物,与检疫证明的书写不规范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检疫员在检疫证明“动物种类”一栏中填写“牦牛”而不只写“牛”,经营者就无机可乘。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是以兽医技术为依托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行为,在检疫工作中对检疫结果的正确、严谨处理是法律赋于每个检疫员的神圣职责和权力,是检疫工作与疫病诊断工作的根本区别所在。但在实际工作中检疫人员容易忽视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结果的处理。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检疫合格证明重要内容缺失、填写不规范、胴体印章字迹模糊不清;印章日期与检疫日期不符等等问题,不仅使检疫工作失去权威性,还会带来诸如引起纠纷,给持证人造成损失,甚至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动物疫病的扩散流行等危害。所以在检疫工作中不仅要重视对检疫不合格结果的重视,而且也要重视对检疫合格结果的处理。在日常的检疫工作中应该注意如下事项。
3.1 规范填写检疫合格书证。3.1.1检疫工作是由法定的机构中有法定检疫资格的检疫人员实施的具有很强时效性的工作,出具检疫证明的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出证职权的检疫人员。所以检疫证明上要有检疫人员的签名,检疫机构的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检疫证明才能有效。3.1.2检疫证明中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内容力求简明准确,字迹清晰。“动物种类”一栏中填写被检疫动物品种,如检疫猪,写明具体品种例如“长白猪”、“杜洛克”,被检疫动物是牛应写明“牦牛”或“黑白花奶牛”等。动物产品要填写产品的确切名称,如“猪皮”、“羊毛”不得只写“皮”、“毛”等。3.1.3需调运出县境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动物检疫机构根据所掌握的本地区动物疫情开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启运、到达地点填写起始和到达地点的县名,出省境时,在县名之前冠以省名。出县境动物及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中,铁路(航空、水路)动物防疫监督签章是派驻铁路、水路、航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人员对已检疫并有检疫合格证明需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查验后符合规定或抽检未发现异常后由检疫员签章或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专用后放行运往目的地。3.2检疫证明不得涂改。不得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公章,而要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3.3 保证肉胴体加盖印章的清晰完整.3.3.1 严格按印油配制成份和剂量配制印油,保证印油好上色,干的快,不易掉,易瓣认。3.3.2保持印章清洁,及时清洗清除印章中填塞的脂肪,肌肉保证印章字迹的清晰度。3.3.3 加盖印章部位要适当,用力要匀要稳。刚宰完剥皮或冲洗过的胴体不能马上盖章,因为胴体表面太湿,盖章会发生印油浸染造成字迹模糊和胴体印油污染;盖章后胴体不能马上摞放或装车拉运,应停留10—20分钟,避免胴体相互磨擦造成印章模糊不清。3.3.4印章的年月日及时更换,避免出现年月日不符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