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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制度改革利益公平分享存在的问题
(三)经济适用房政策异化产生了改革利益非公平分享
3.单位利用经济适用房政策变相集资建房
《通知》确立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模式之后,也同时停止了所有单位自建职工住宅的市场主体资格。但是相当一些单位,主要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少许企业,能够通过各种“关系”或者领导批示,获得经济适用房项目,再委托一个有房地产开发主体资格的公司,或者自己直接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建成后以建设成本价只对本单位职工销售。凡是能够“争取”到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单位,一般都能以非招拍挂方式获得特别优惠的土地使用权,以这种方式取得的经济适用房价格,通常比市场上的经济适用房便宜一倍以上,比纯粹的商品房更是低得多。“无论是委托代建、还是定向开发以及团购,都属于变相的集资建房,是变相延续福利分房。”[7]譬如,某市一国家机关以经济适用房政策修建的住宅,一套190平方米的房屋,内部价不到30万,而当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已经超过100万。
4.以家庭为单位的保障性住房享受原则被突破
无论是我国实物性福利分房,还是住房制度改革文件,都严格规定“一对夫妇只能一处住宅”,当然,通过市场购买纯粹的商品房除外。但在由单位“争取”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住房分配中,已经全然不再去考虑配偶之中的另一方是否已经享受过福利房或者是否也通过同样的方式取得了经济适用房。只要单位有一次集资建房,每一个职工都可以得到一套建设成本价的房屋。更有甚者,有些政府机关因修建的房屋多而单位职工少,干脆每个职工两套。改革20多年不仅实物性福利分房未能被真正打破,而且就连过去一直坚持的“一对夫妇只能有一处住宅”的基本原则也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