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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实行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段制
日前,义乌市政府出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规定从今年开始,义乌市所有需要工业用地的企业都要分阶段兑现投资承诺后才能拥有最终的土地使用权,以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
《实施意见》规定,工业用地出让分两个阶段签订出让合同。第一阶段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二阶段年限为50年减去第一阶段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企业完成第一阶段投资承诺后,才能签订第二阶段的用地合同。一般第一阶段合同期为三至五年,在合同期中,企业随时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单位由发改、财政、国土等11个部门组成,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情况。验收合格的,出具复核验收合格确认书,企业凭确认书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工业用地第二阶段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第一阶段达不到要求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执行退出机制,即动产由企业搬走,土地由政府收回,不动产经评估后由政府收购。
与通常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规定相比较,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阶段制度创新了防范虚假投机行为的办法,能有效遏制投机行为。同时,《实施细则》规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着力突出供地的计划性,优化工业产业结构,确保供地的公开性,供地信息全程公布。为与《实施细则》相配套,义乌市还制订了《义乌市工业用地投资项目复核验收暂行办法》,对验收部门、内容、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强化了用地批后监管。
义乌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义政办发〔2007〕16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节约集约用地,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业用地出让机制,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招标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土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工业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土局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土局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第四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三)产业优化升级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工业用地招拍挂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召集。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发改、经发、财政、审计、国土、建设、外经贸、环保、招投标监管办、监察等部门和相关镇(街)组成。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负责、协助或参与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工业开发办负责。
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发改局:负责编制年度工业项目投资计划;负责拟订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产业准入政策、投资标准;负责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工作;负责审查项目业主产业政策执行情况,会同审计局负责审查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等内容的落实情况。
(二)经发局、外经贸局(参与外资项目):负责建立工业项目储备库,适时提出供地需求建议;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拟订出让地块工业项目准入的资格条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审查主要生产设备采购、到位和安装等内容;
(三)建设局:负责制订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开工等审批工作;负责审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建设规划指标执行情况;
(四)环保局:负责拟订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环境保护标准;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五)国土局:负责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信息发布工作;具体拟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和报批工作,编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文件;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活动;负责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征收土地出让收入、交付土地以及有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六)财政局:负责出让金和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的收支管理。
(七)审计局:协助发改局审查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等内容。
(八)镇(街):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出让工业用地征收、拆迁、砌围墙等相应前期准备工作;提出具体地块出让申请和产业选择意见;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出让地块工业项目准入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负责本辖区工业项目的落地和工业项目用地日常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验收,负责审查项目建设期限等执行情况。
(九)招投标监管办:负责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监察局:负责监督相关单位在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中的履职情况,查处工业用地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 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国土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利用以及工业项目储备库用地需求状况等,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公示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全市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国土局会同经发局和有关镇(街),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分批制定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出让地块农转用、征收报批。拟出让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规定向金华、省报批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征收和报批费用统一由市财政支付,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体制办理结算。
第九条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对拟出让地块,由国土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土地市场等情况,经集体研究拟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底价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 确定出让方式。依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用地需求状况,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出让方式。
第十一条 编制、报批出让方案。国土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布局、环保许可等,编制拟出让地块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产业类型、建设期限、出让方式、起始价等内容。出让方案应报市政府批准。
出让方案中应当说明:工业用地出让分两个阶段签订出让合同,第一阶段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二阶段年限为50年减去第一阶段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每个阶段的出让金按年平均出让金与出让年限的乘积计算。
第十二条 编制出让文件。国土局根据经批准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文件。
第十三条 发布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拍挂活动开始前20日由国土局在媒体上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公告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拍挂出让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拍挂出让时间相应顺延。发布补充公告,应当及时通知已报名者。
第十四条 申请和资格审查。申请人持相应有效文件在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向国土局提出申请,由经发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缴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
第十五条 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招拍挂出让由国土局依法组织实施。根据不同的出让方式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公开出让的指导和监督,其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人组成。产生中标(竞得)人后,国土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由公证处公证备案。
第十六条 公布出让结果。国土局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招拍挂出让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中标(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到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各职能部门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出让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签订出让合同。中标(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项目批准文件以及第一阶段出让金交付凭证,与国土局同时签订两个阶段的出让合同。
第十九条 工业项目用地监管。工业项目用地所在镇(街)为工业用地监管的责任单位,须建立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台帐,加强动态监管,督促受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出台的有关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意见及协议出让地价政策和协议出让地价优惠政策等文件同时废止。若遇上级有关法规、政策调整,以上级有关法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