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_党风廉政建设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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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具体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根据中共余干县委、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委、政府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的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紧密结合,坚持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建立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体工作。党委书记任组长;场长任常务副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纪委书记、党委组织委员、党政办主任、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任组员。

第六条 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

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场纪委,由场纪委书记任主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场党委、政府及各基层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解决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的党政班子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按照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部署,及时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各项任务分工。

(三)开展以党性、党风、党纪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依法领导,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七)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等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场党委、政府及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主持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领导、指导和督促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召集班子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听取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三)领导、支持、督促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并及时排除查案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

(四)监督班子成员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五)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规定,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问题。

(六)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九条 场党委、政府及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条 场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场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以下责任:

(一)全面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积极协助场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本场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研究、部署和督促反腐倡廉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力量,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深入推进本场反腐倡廉工作。

(二)按照县纪委及场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提出本场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报请场党委、政府审定。

(三)协助场党委、政府开展对下属各部门和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县纪委和场党委、政府报告。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报告制度和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

(五)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律,及时向县纪委和场党委、政府提出治理腐败的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责任分解

第十一条 场党委根据工作分工,明确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党政领导交叉分管的,以党委领导为主;工作上有主管、分管、协管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每年研究决定本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度重点任务。

第十三条 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根据领导分工和部门职能,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度重点任务分解到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第十四条 按照“谁牵头、谁主抓”原则,每项年度重点任务落实一个牵头部门和若干个配合部门。牵头部门负主要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工作推进、情况报送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与考核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责任内容和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党委在每年的党代会上作工作报告时,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党代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场党委、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形成专题报告,报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场纪委在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责任制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相结合,并纳入场党建工作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机制,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场党委、政府应当将监督检查与考核的情况、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影响、后果,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有关责任追究的信息和线索后,应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需追究责 任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办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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