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9721104906_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_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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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高效运营,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的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大中修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大中修工程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

对于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高速公路的中修工程和所有大修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验收进行,其余中修工程只进行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执行单位负责组织。中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所属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或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备案;大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组织。

第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发的年度高速公路大中修计划或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国家、河北省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六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照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13/T1018-2009)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河北省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意见中需要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档案管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完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七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执行单位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执行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应及时颁发“大中修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执行单位应及时完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八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九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执行单位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第十一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执行单位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修工程通车试运营1年以上;大修工程试运营2年以上。对于只进行竣工验收的中修工程应在12个月内完成验收,其中绿化工程在完工1年后组织验收。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执行单位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档案工作。

(五)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大中修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执行单位应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管理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等必要单项的验收意见。

5.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

(三)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组织竣交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大中修工程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执行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 “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大中修工程项目。(见附件7“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印发《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执行单位、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执行单位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执行单位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只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执行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大中修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执行单位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执行单位承担。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河北省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

高速公路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养护 工程 验收 办法通知 7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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