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退休条件不等同于领取养老保险条件(推荐)_养老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24: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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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退休条件不等同于领取养老保险条件(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养老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两被告关于本案“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和“工人退休条件”的主张,与法律和部门规章的明确规定相抵触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条件包括正常退休年龄和提前退休年龄条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是一种法定退休年龄。

2、在法律规定中,“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有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正常退休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法‣所规定。退休条件并非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尚不满足“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并非就“不符合退休条件”。被告完全搅混了两个不同的概念。

3、提前退休审批的是“是否达到法定提前退休年龄”,而不是“是否取得养老金领取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和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明确赋予退休参保人以补缴权和待遇选择权。

4、被告适用76号文件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省劳动厅部门规章•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相抵触。该规章规定了“提前退休审批”、“正常退休发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审查”三大事项,其中,“

三、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审查”之“

(一)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规定:“

1、面向社会招收的人员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1)有招工表的按招工表确定;(2)招工表已无法查找的,按转正或定级表确定;(3)以上两表都没有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查找招工时的原始资料(如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资料、参加工作当年工资发放表等)后再上报”。该规章规定,“以前的退休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据此,76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其原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达到退休条件时,只能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已被“按招工表确定”所取代,不能再用作退休审批或登记工作中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和计算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

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试行)

云南劳动保障厅公告第4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提前退休审批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55周岁以上、女在管理(技术)岗位50周岁以上或在生产(工勤)岗位45周岁以上的职工。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

4、经审查批准退休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审批要求 ……

二、正常退休发证 ……

三、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审查

(一)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

1、面向社会招收的人员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1)有招工表的按招工表确定;(2)招工表已无法查找的,按转正或定级表确定;(3)以上两表都没有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查找招工时的原始资料(如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资料、参加工作当年工资发放表等)后再上报。

(二)出生年月认定 ……

(三)岗位变动认定 ……

(四)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 ……

四、其他有关事项 ……

(十)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2‟64号)同时废止。以前的退休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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