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立功结婚辅助办法_军人结婚有哪些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24: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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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军人立功结婚辅助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军人立功结婚辅助办法

第 1 条

为辅助立功之官兵成立家庭,以昭激励起见,特订本办法。第 2 条

立功官兵合于下列各款之一者,得报请国防部、陆军、海军、空军、联勤总司令部、军管区司令部、宪兵司令部(以下简称各总(司令)部)核准结婚,并依本办法之规定申请立功结婚辅助:

一因战功获颁勋章一座或奖章二座或奖章一座及一次记二大功者(褒状比照奖章)。

二国军空勤人员,因战绩积分满一百分以上,获颁合于规定之勋章一座或奖章二座者。

前项因战功战绩获颁勋奖章之起算日期,以民国四十六年四月四日以后核定者为准。

第 3 条

前条所称战功,系指直接参加对敌作战,或在敌炮火射击下从事支援作战,或因镇压*,依战时勋奖权责所颁授之勋奖为准。第 4 条

合于第二条规定之立功官兵,申请结婚辅助者,应叙明曾受勋奖章种类、字号、年月日等项,呈报所隶长官,或由所在地团管区司令部层转国防部、或原隶属各总(司令)部核办。

第 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立功结婚辅助:

一违犯法纪,因而褫夺勋奖者。

二曾因作战犯规受记过一次以上处分者,但经以一次战功以上抵销者,不在此限。

三配偶死亡或离异,未经注销者,及已依本办法予以立功结婚辅助者。

但已奉准注销者,其立功事迹应自配偶注销之日起计算。

第 6 条

经依本办法核准立功结婚辅助之官兵,按下列规定办理之:

一国防部一次发给结婚及婚后生活补助费新台币五万元,如男女双方均合立功标准者,均发给之。

二结婚人员隶属之权责单位协助办理结婚有关事宜。

三结婚人员于申请辅导购宅时,应优先办理,其优先规定由国防部军务局、军事情报局、各总(司令)部视单位特性自行订定之。

四结婚人员隶属之权责单位或所在地团管区司令部,对结婚人员之配偶如需求职时,在可能范围内,商请有关机关依其志愿与学能,协助介

绍适当之工作。

第 7 条

合于第二条规定之立功官士兵于退伍停(除)役后结婚者,除发给结婚及婚后生活补助费外,均不得办理辅导购宅及眷属补给,但其结婚事宜,仍得由所在地团管区司令部协办之。第 8 条

军中文官及聘雇人员合于第二条规定者,得比照第六条之规定办理,但不办理优先辅导购宅。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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