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对司法责任制及审判中心主义的一点个人思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司法责任制个人”。
对司法责任制及审判中心主义的一点个人
思考
大家下午好!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我谈一下对司法责任制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浅薄之见:
一、司法责任制:我们准备好了吗?
对司法责任制大家也谈了很多,我只想谈一下我最担心的一个问题,司法责任制,我们准备好了吗?这个纠结的问题已经困扰了我很长一段时间,原因我觉得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外部环境因素,也就是司法改革越来越近,现在可以说近在咫尺了。司法责任制的各类要求无论是对员额内的检察官也好,还是检察官助理也罢,都是前所未有的高。但从我接触的一些青年检察官来看,大部分对于可能面临的责任和挑战并不是很在意。原因何在?其中有不少人觉得这次司法改革有着那么多困难与历史问题,“换汤不换药”的可能性太大了,既然是换个包装,那这时候的首要任务是看能不能趁机上个位,另外还有不少的人认为搞到员额检察官太难了,既然只能做助理,钱拿的也少,挂名也是检察官的事儿,那就更不用太费心了。至于司法责任,没改之前我会办案,难道改了我就不会办案吗?
我个人认为这种微妙的心理是很致命的,在与他们交流时我曾举了“反四风”与“群众路线教育”的例子,刚开始时有几个人对活动的效果持乐观态度?但短短几年还真就没有什么公务员敢趾高气昂的大吃大喝了!这在我进检察院前是不敢想象的,公款消费、大吃大喝不算历史问题吗?但中央只要有决心,还真就能两三年内解决得七七八八。司法责任制同样也面临这样一个局面,整个司法改革就是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展开,确实可能会有过渡期,但那是针对年纪大的检察官,对我们青年干警而言,迟早要面对司法责任制条条框框的约束。不管是员额内的幸运儿,还是大部分助理和书记员,在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之前,我们很容易变成司法责任制的反面教材。
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内部原因,这才算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就是我们的检察官尤其是青年检察官,职业再培训的程度远远不能适应司法责任制发展的要求。现在比前几年好很多了,至少培训越来越多,向年轻人也倾斜了不少,但各类培训的质量参差不齐,而且案多人少的原因也造成青年干警的职业培训还是太少,即便培训的老师很不错,又很有可能论资排辈,青年干警靠边站了。与其他同龄人交流时也感触很深,有的司法解释出来一两年了,还在用老的解释打天下,我自己参与培训的次数也是屈指可数,在这次做岗位责任统计时,我就发现三年来没有一次正规培训占用了宝贵的工作时间。要求越来越高,我们的能力却总是只能靠拖儿带女之余的自学成才,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我的结论是,司法责任制,至少对于我而言,还远没有准备好,相信没有准备好的人也不止我一个。也许有人会觉得,大家都没准备好啊,有什么好怕的,总要有人干活,总不能把我们都淘汰吧?我觉得过于乐观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我们现有的经验已经逐渐不适应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们太习惯于领导最后拍板,太习惯于抛开律师,与公安、法院协调,就案子中的证据问题达成统一认识来遮掩过去,从长远来看,我觉得这些经验都是与改革趋势背道而驰的,抱着这些所谓的办案经验,还是那句话,我们就离反面教材的距离越来越短了。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应将平衡侦诉关系摆在首位
接着说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我想谈的问题对领导而言可能有点逆耳,但作为一个马上到八年的公诉人,我想帮助我所在的公诉部门来说几句话。
以审判中心主义最终采用的模式目前应该还不算非常明确,从试点来看,以后的庭审模式极有可能是法官开庭前不能提前阅卷,不能将审判职能前臵,辩诉双方以庭审交锋来直接影响法官的判断。其实无论是陈卫东教授建议的“侦检一体化”、龙宗智教授提倡的“侦检双重领导制”,还是樊崇义教授多次强调的加强检察提前介入侦查、完善检察对侦查的法定监督,指向的都是为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应当尽量限制目前过于强大的侦查权,并使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将证据标准向法院靠拢。
公诉部门是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审判前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既有打击犯罪的国家使命,同样也有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神圣职责。现在都提倡不要再将无罪判决视为洪水猛兽,但对于被告人来说,有罪无罪是当然是天大的事,但量刑情节同样也是天大的事,对我们而言,判十五年与判九年都是有罪判决,但对被告人而言,就是六年的自由时光,量刑情节同样应该是我们审查的重点。公诉权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强大,在面对侦查权时,甚至可以用薄弱来形容,因为你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是否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取决与你与侦查机关或部门的关系好不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如何改,改成什么模式,会不会在立法层面对于现有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线性结构”有所改变,是上层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事情。我觉得在此之前,我们可不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在逐步提升公诉人业务素质与能力的同时,更为重视公诉部门的意见。趁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时,真正抓一两个利益驱动办案的典型来落实侦诉双方的责任,以此作为切入点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关于侦诉关系的一些规定是否合法、是否科学。还可以考虑逐步推进,将公诉部门在职务犯罪中提前介入侦查落到实处,要通过操作规程来细化提前介入的程序与方法,让侦诉双方能够换位思考,公诉部门不仅要去发现问题,还要帮着侦查部门去解决问题,同时将公诉部门要求的或是说法院要求的证据标准交流给侦查部门,也让他们慢慢接受。过于强势的两反侦查部门与过于弱势的公诉部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真正全面推行的时候,其实是一种先天不足,与其看着法院改来改去,不如先做自我调整,自己内部的侦诉关系还未明确的时候,过多的去要求公安机关显然事倍功半。当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基本完成的时候,那时候检察机关面临的压力与挑战是我现在很难想象的:交叉询问、更宽范围内的证人当庭作证、法官真正开始居中裁判不再接受我们的各种协调会议,这些都是我们还未开始掌握的技能与经验。也很感谢游检与各位领导能够未雨绸缪听取我们的看法与意见,我的发言可能更像是发的牢骚,希望领导能够多担待,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