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协理员资格鉴定复习05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动保障协理员试题”。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日常文体娱乐活动的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定期组织退休人员读书、看报,结合他们关心的问题,重点学习政治、经济、历史、法律、科技、文学、生活、艺术等内容;定期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健身活动,如门球、慢跑、轻度力量训练、太极拳等;定期组织退休人员参加歌唱、蹈、器乐、曲艺、棋牌等活动;定期组织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做必要的康复活动;还可以结合本社区退休人员的共同爱好,单独开发一些受欢迎的活动项目。
日常文体娱乐活动的组织形式
日常文体娱乐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劳动保障协理员通过指导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起来开展的。要制定明确的计划,了解活动规模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并组织实施。
另外,劳动保障协理员还可以通过引导兴趣爱好小组和志愿者服务队伍、联系街道社区党组织等形式,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全科医疗档案的构成从理论上讲,全科医疗健康档案在内容上分为三个部分,即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和社区健康档案。
个人健康档案的主要内容
包括个人的基本资料、健康问题目录、病情流程表、问题描述及进展记录、转会诊和住院记录、预防性记录、慢性病病人随访记录、化验及辅助检查记录。
家庭健康档案的主要内容
包括家庭的基本资料、家系图、家庭评估资料、家庭主要问题目录、问题描述和家庭各成员的个人健康档案。
社区健康档案的主要内容
包括社区基本资料、社区卫生资源、社区卫生服务状况、社区的健康状况。
退休人员个人健康档案的内容:
从目前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来看,主要是为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体检、既往病史、慢性病、常见病及生活习惯等情况。
退休人员个人健康档案建立的方式:
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传统纸质健康档案;另一种是网络数字化健康档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概念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
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第一,卫生信息管理。第二,健康教育。
第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第四,慢性病预防控制。第五,精神卫生服务。第六,妇女保健。第七,儿童保健。第八,老年保健。
第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第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
第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卫生信息管理的内容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健康教育的内容
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易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传染病、地方病等预防控制的内容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慢性病预防控制的内容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精神卫生服务的内容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内容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概念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性质
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一是科学性。保障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严密方法测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二是统一性。由于一个行政区域(市、县或区)只有一个保障标准,它适用于本区域内的全体居民,无论其就业与否、身份背景如何,在这个保障标准面前都一视同仁。
三是权威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由政府组织制定和调整,并通过文件或法令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一项政策规定,具有法规的效力和权威性。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点
1、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在公民由于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因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
能否得到社会救助的关键是申请者个人收入或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低于政府事先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
它的责任仅仅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以避免产生依赖心理乃至不劳而获的思想。只要受助者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标准,救助行动即告一段落。
特殊群体的分类
当前,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特殊群体主要分为六大类:高龄、孤寡、重病、特困、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劳模。
1、高龄:一般来讲,高龄是指年龄在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
2、孤寡:是指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且无儿无女的退休人员。
3、重病:重病退休人员既包括按病退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病退待遇的退休人员,也包括退休后得了重病的退休人员。
4、特困:一般划定特困线(活命线)、贫困线(温饱线)、脱贫线(发展线)作为判定标准。
目前,许多城市也以最低工资标准线、失业救济标准线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判定城市居民是否贫困的标准。
5、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统称为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
以干部身份办理退休的是离休。以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视其工作过程的情况确定离休与退休:曾经从事过干部工作的,干部时间长于工人时间的可办理离休,工人时间长于干部时间的仍然办理退休;一直从事工人工作的办理退休,称为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老工人,享受100﹪退休工资,同时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给予增发1-2个月工资,其他待遇和退休职工相同。
6、劳模:作为国家授予劳动者的最高荣誉----“劳动模范”,在国家级别上评选劳模最早是从1950年开始的。1950—2000年全国共召开了九次全国劳模表彰大会,表彰劳模2.2万人次。劳模主要有国家劳模、省劳模、市劳模三种。
为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有关规定
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目标和要求,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为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要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丧葬事务的有关规定
目前,一般地区向退休人员提供的丧葬事务服务主要是指为其配偶、子女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退休人员死亡,其家属可申领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津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上述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退休人员,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支付。但也有部分地区为深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财政拨付或从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办理死亡退休人员的丧葬事务。
陈旧丧葬习俗的危害
首先,因丧葬占用土地的面积在飞速增长中形成了死人和活人争土地的怪现象。其次,现代公墓建设为墓地的自然还野制造了难以跨越的障碍,甚至于百年之内都不能自然恢复。
第三,丧葬造成的资源浪费与日俱增令人咋舌。打破传统的封建思想,大力宣传科学的丧葬革新思想,是打破传统丧葬观念实现革新目标的最有效的办法和途径。
兴建退休人员公寓的有关规定
退休人员公寓作为劳动者退休后集中居住生活的场所,属于公共老年服务设施的范畴。2005年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这项工作是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应对老龄化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促进就业和满足退休人员需求的“双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随着退休人员公寓建设步伐的加快,向退休人员提供这方面的信息,满足他们机构养老的需求,将逐渐成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三章 承办协办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具体事务
就业服务具体事务
失业登记制度是规定的就业服务和管理制度之一,也是开展劳动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失业登记的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主要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通常指领取优惠证人员)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包括失去土地和不足0.3亩地的人员)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不能登记的人员:
1)学生;
2)退休(提前退休人员);
3)不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
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
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职称、人员类别、现住址、邮编、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健康状况、专长、技能培训情况、失业时间和原因、原工作单位、择业要求、联系电话或联系人电话等。
失业登记人员的义务
失业登记人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就业情况。
2)积极应聘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各类创业就业促进项目。
4)接受和配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组织的失业登记人员求职招聘活动、求职意愿和求职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5)失业登记有效期满仍未就业的,应及时办理续登手续。6)已就业的应向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注销登记的规定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登记的地点
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就业登记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服务和管理制度之一,也是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
就业登记的对象
就业登记的对象是进行了失业登记后,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就业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生产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和灵
活就业的人员等。
就业登记目前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另一种是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后,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或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协理员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的内容
用人单位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花名册,根据实际用工人数分别按要求填写表格,签署意见并盖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花名册,查验失业证、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就业政策规定,应在其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花名册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根据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收回被录用人员失业证或在失业证“就业登记”栏目填写就业等情况。
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的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状况,并应填写就业人员登记表。没有设立就业人员登记表的,要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人力资源登记表)就业再就业情况记录栏内填写就业再就业状况。
失业登记的基本程序
1、审核失业登记人员材料
1)新成长劳动力人员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毕业(职业资格)证书、档案等有关材料。
2)就业转失业人员 有就业经历转失业人员,除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毕业(职业资格)证书、档案等到有关材料外,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退出现役的军人 提供退出现役的证明,随军家属凭随军批复以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毕业(职业资格)证书、档案等有关材料。
4)残疾人员 除按第1)、2)项执行外,登记时还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县(市)区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
5)大中院校毕(结)业生 持本人毕(结)业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相关技术技能证书,近期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6)农村劳动力 一些地方对农村劳动者也进行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意愿尚未实行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持本人学历证书、户口簿和身份证、相关技术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所在村(社区)有关证明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指导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人力资源登记表)
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人力资源登记表)是对失业人员信息采集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在指导填写时应当按照格式内容如实填写,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书写规范、字迹工整清晰,表述的内容无歧义。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情况等情况与提供的材料一致。
3、办理失业证明 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失业证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授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直接发放失业证明;一种是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后申报,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发失业证明,再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放给个人。
4、失业登记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在做好失业登记相关材料整理归纳后,要将失业登记的信息在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相应的记载。录入失业登记的信息要做到真实全面、准确无差错、及时有效、与书面登记内容相一致。同时在失业登记人员实现就业时,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实现动态管理服务。
就业登记的基本程序
1、宣传和指导用人单位录用备案
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2、其他方式就业登记
主要是指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申报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时,个人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
二是调查登记。在进行劳动力资源摸底调查、入户调查以及走访、回访中对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就业登记。
三是直接登记。通过街道、乡镇、社区安排组织生产自救、早市夜市摆摊经营、公益性岗位、家政服务等形式就业的,要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直接办理就业登记。
进行其他方式就业登记,主要做好三个环节的工作: 第一,指导填写就业人员登记表。第二,办理就业登记记录。
第三,就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主要就业优惠凭证的种类与对象范围
在我国,享受就业扶持政策需要凭有关证明享受。不同时期对不同人员,要求的凭证也有所不同,如2002—2008年,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残疾人享受就业优惠政策需凭残疾证。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规定,各省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有关人员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优惠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对象范围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其他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应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
2)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核发证件的省(区、市)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长期存在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就业优惠凭证的发放程序
1、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发放程序
再就业优惠证按照“个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统一办理”的原则申领发放。1)申请
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申领登记表。
2)审核
收到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材料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主要核实,主要核实其下岗、失业身份、就业失业状况、未再就业原因、下岗失业期限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况,经申请对象所在地社区张榜公布后,如无异议,即签署意见。对不符合领证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要逐一登记,建立台账。
3)发放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2、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就业优惠凭证的管理
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都采取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策实现再就业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有关部门负责收回。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对象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行[2009]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等文件已经明确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今后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范围:
1、由中央财政提供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 主要包括六类人群:
一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三是城镇复转军人。
四是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人员。
五是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六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有效证明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上述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由中央财政提供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
2、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 各级地方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中央财政提供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基础上,将借款人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人员,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各地的具体范围和具体条件会有所不同。
《通知》发布以后,包括上述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在内,凡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都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这里所说的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和认定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2005年时规定的一般掌握在2万元,增加到2008年新政策规定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贷款贴息的种类
贷款贴息根据对象的不同分为全额贴息和半额贴息。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相应的有效失业证明,就业困难人员需持相应的证明。
2、贷款申请书
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项目计划书。
5、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6、其他资料。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程序
1、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需持相关材料,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后,向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2、贷款资格审查
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推荐意见,按规定对贷款申请人
进行资格审查。
3、项目评审
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就业项目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确认后,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供对该就业项目认可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将申请人材料及同意贷款的意见书送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认定给予贷款担保的,通过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出具不可撤消担保书,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4、贷款发放
借款人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
承办、协办社会保险具体事务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主体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主体是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和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权利的自然人和组织及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的机构。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主体有:
1、用人单位,指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雇用员工的城镇经济组织。
2、劳动者,指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依法或受政府部门委托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的内容
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标志。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出示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和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同时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到工商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符合有关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
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单位注册地也随之转移。此时,用人单位应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书,注明职工人数、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社会保险关系。
个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
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移证明,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调出地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等资料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的内容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停止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同时终止该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关系。
对劳动者个人来说,死亡或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后或者出国定居,社会保险关系即行终
止。例如,职工移居国外,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
缴费核定环节的内容
⊙ 建立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本资料档案,作为缴费核定的依据。⊙ 核定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工资与缴费金额。
⊙ 负责单位与职工变更后相关业务处理及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的催办工作。⊙ 对单位和职工各类报表项目进行复核。⊙ 制定年度社会保险费征集计划。
费用征集环节的内容
⊙ 依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单位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名称及应征集数额,办理社会保险费托收业务,同时定期向机构内有关部门反馈征集信息。
⊙ 接待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费的单位,办理收款手续并登记。
⊙ 办理单位缓缴手续及向缓缴期满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催收社会保险费业务。
⊙ 负责向本机构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单位缴费情况,提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集工作的建议。
费用记录处理环节的内容
⊙ 根据有关基础资料,建立健全各项基金管理台账和职工养老保险及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集与分配到账情况,登记职工个人账户,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计算和登记职工个人账户利息,并负责个人账户变更处理。
⊙ 对单位各类社会保险报表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定期公布单位缴费情况和职工个人账户情况。
待遇核定环节的内容
⊙ 建立离退休(职)人员、企业工伤职工、肓龄女职工生育等情况档案;建立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和工伤与非工伤职工遗属档案。
⊙ 审核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对离退休(职)人员、工伤职工及其遗属津贴、一次性待遇以认定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 对上述各项待遇进行复核。
待遇支付环节的内容
⊙ 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花名册并确定各项待遇的支付方式。
⊙ 填制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单,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并登记。⊙ 协调待遇支付单位间的业务关系。
⊙ 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与监督。
基金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环节的内容
⊙ 负责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收支进行审核及其会计核算。
⊙ 定期与银行对账并对实际到账金额予以认定,将对账信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对各环节社会保险费收支记录予以核对和检查,汇总登记基金账簿。⊙ 审核、登记、管理各种结算凭证。
⊙ 办理基金的存储及有价证券认购等事宜。
⊙ 编制各项基金的年度預决算草案及报告期会计报表。
社会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案例操作复习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程序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2)个体人员社会保险登记 需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身份证。户口簿。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3)登记管理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相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2、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 1)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程序
≯ 申报受理 ≯ 缴费核定 ≯ 费用征收 2)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程序
≯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手续时,申请人应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身份证件。户口簿。参保人员档案。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金待遇金额有异议,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重核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个人。
≯一次性待遇审核。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3)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一次性待遇支付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
3、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规程 1)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程序 2)费用记录处理程序 3)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程序 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4、工伤保险业务规程 1)工伤保险费用征缴程序 2)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程序 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5、失业保险业务规程 1)失业保险费用征缴程序 2)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程序
3)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
2、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所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实现整体参
保。
3、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治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5、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水平和缴费时间,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确定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明确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相挂钩的办法。对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规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
6、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
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退休条件
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手续
1、初次参保者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本人身份证 ⊙户口簿 ⊙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续保人员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本人身份证 ⊙户口簿 ⊙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 ⊙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街道社区在征得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许可后,可以代理本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1、筹资水平
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地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2、缴费和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3、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费
1、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以家庭(个人)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全日制在校学生(含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的学生参保,由学校提供其学籍、户籍证明、照片,统一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3、城镇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须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颁发的低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4、城镇居民参保后由家庭(个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可在办理参保社区直接办理,也可到指定的银行办理。
办理养老金和遗属津贴领取资格认证的有关规定
2003年中办发16号文件明确提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具有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工作内容。随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将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作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4项首要工作之一,并以劳社险中心函的形式再次加以强调,作了具体要求。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明确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的办法、范围和认证程序。2007年,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对在境外及港澳台居住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提出了具体办法。至此,面向全体企业退休人员时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工作机制已基本建立起来了。
在国内居住异地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的认证办法
1、认证范围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是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居住在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员。对异地居住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其领取待遇的资格也可列入协助认证范围。
2、工作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资格协助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协助认证工作以方便退休人员为原则,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尚未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暂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3、认证程序 1)认证时间
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发出认证通知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内容包括致退休人员的慰问信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慰问信中要告知退
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3)办理认证手续
退休人员居住地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证。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协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退休人员本人。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人上门办理;退休人员死亡,或者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監等情形的,由其亲属提供相关证明。在资格认证工作中,要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和退休人员自我管理、互助服务组织熟悉社区居住退休人员情况的优势,必要时可请他们协助核实有关情况。
4)反馈认证信息 办理资格认证后,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认证结果处理
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表后,进行认真复核,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发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刑收监等情形,或经催办反馈了认证信息并被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停发、暂时停发、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处理。
在国外及港澳台居住异地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的认证办法
需要认证的企业退休人员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填写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该表上下两联,上联由驻外使馆留存,下联由申请人提交国内有关部门。
申请人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到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馆申办并填写健在确认表。领事官员审核认定后,在表上加盖使馆印章(设有领事部的使馆可使用领事部印章)。
申请人因年老体弱或路途遥远等原因,不能亲自前往使领馆申办,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的复印件及委托证书(无委托证书的,可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及信誉可靠的华侨华人社团证明)。连续三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4年原则上由申请人自行到使领馆办理一次。
对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申请人,由我国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馆办理。
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的有关规定
目前,一般地区向退休人员提供的丧葬事务服务主要是指为其配偶、子女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退休人员死亡,其家属可申领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津贴丧葬补助费一般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计发。遗属津贴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抚恤金,另一种是对符合供养条件的退休人员配偶、子女等遗属,每人每月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津贴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退休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的项目和标准多参照当地职工因病死亡的有关待遇规定办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上述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退休人员,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提出,已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
死亡退休人员家属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相关手续的办理
1、了解相关信息
了解到退休人员死亡后,查看死亡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卡),初步了解其家庭及供养人情况。
2、告知权利
上门告知死亡退休人员家属、亲属或供养人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的有关政策规定,发放待遇申请表。向其家属详细说明待遇项目以及申领条件和手续,避免申领时材料缺失或不合格。并告知其开具当地规定形式的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3、上报证明材料
退休人员死亡后7日内,将死亡退休人员家庭情况和死亡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申领丧葬补助金
根据退休人员家属的委托,持退休人员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该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和丧葬补助费申领手续。
5、申领遗属津贴
持退休人员家属提供的书面申请(或申请表)、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供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6、告知申领结果
申领手续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将申领待遇情况告知退休人员家属。申领材料不符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要指导退休人员家属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