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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二、党总支委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党总支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总支委副书记、支委委员要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党总支委全体成员及各处室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教师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调进教师,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五、领导干部违反以上七条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六、本责任书涉及对象:全体党总支委委员和全体行政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