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级办法_学生星级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22: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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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收费站、收费员星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以车为本,服务至上,关注细节,快速反应,更好更快”的服务理念,打造高素质收费队伍,推动自治区公路局公路收费站创建文明行业工作深入持续开展,创建文明优质服务品牌,树立公路交通良好窗口形象,根据国家、自治区、交通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公路局系统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所有收费站、收费员星级等次的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对星级公路收费站、收费员等级的审核、考核和命名。

第二章 等次确定和申报、命名

第四条 星级等次确定

一、星级公路收费站、收费员均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等次,一般情况下逐级申报确定,确定的星级等次当年有效,不同等次之间可升可降。

二、星级收费站考核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星级公路收费站考核评定标准》进行。总分达85分的定为一星级收费站,总分85分以上90分(含)以下的为二星级收费站,总分90以上 95分(含)以下的为三星级收费站,总分95分以上98分(含)以下的为四星级收费站,总分98分以上的为五星级收费站。

三、星级收费员考核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星级公路收费员考核评定标准》进行。总分达85分的定为一星级收费员,总分85分以上90分(含)以下的为二星级收费员,总分90分以上 95分(含)以下的为三星级收费员,总分95分以上98分(含)以下的为四星级收费员,总分98分以上的为五星级收费员。

第五条 星级公路收费站、收费员审核、考核、公示和命名一、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公路收费站、收费员由公路总段(直属收费所)审核、考核,公示后命名、授牌,并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备案。

二、四星级、五星级公路收费站、收费员由公路总段(直属收费所)推荐,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审核、考核、公示并命名、授牌。

三、已获得三星级、四星级的公路收费站、收费员,一般次年方可逐级申报更高星级等次收费站、收费员。

第六条 星级公路收费站、收费员的申报、推荐程序及申报材料一、三星级(含)以下的星级公路收费站、收费员的考核评定,按照所在站、个人自评、收费科(所)签署意见、总段(直属收费所)审核、考核、公示并上报名单的程序进行。申报星级收费站需同时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星级公路收费站申报表》、创建星级公路收费站工作总结及大事记、自评分考核表及审核打分表;申报星级收费员需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星级公路收费员申报表》、自评分考核表及审核打分表。

二、四星级(含)以上收费站、收费员的考核评定,按照所在站、个人自评、收费科(所)签署意见、总段(直属收费所)推荐、公路局考核确定的程序进行,并同时报送申报表、自评分考核表及创建星级公路收费站工作总结及大事记。

三、星级公路收费站、收费员公示时间为一周。已取得星级等次的收费员必须按新疆公路管理局统一要求挂牌上岗(星级标志在工号牌工号上方)。

第七条

星级公路收费站、收费员每年考核一次,申报单位可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提出申报要求,公路总段(直属收费所)在每年8月30日前进行审核,9月30日前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创建文明行业指导小组办公室。奖牌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统一制作。

第三章 奖 惩 第八条 在考核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推荐为星级公路收费站;收费员有下列

(一)至

(七)项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推荐为星级收费员。

(一)有公路“三乱”行为的;

(二)不使用自治区规定的合法通行费票据(包括统缴票据);

(三)发生由站方(收费员)负主要责任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四)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五)发生殴打司乘人员等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服务质量责任事故的;

(六)有私放人情车、特权车,私存、出售废票、弃票,截留、挪用、贪污通行费票款的;

(七)有刑事犯罪案件或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八)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没有达标的;

(九)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理的;

(十)在创建文明行业和纠风工作明查暗访中查出问题,限期内未整改的;或连续2次明查暗访出现同一问题的;或因违规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十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发生的。

第九条 公路收费站公路总段(直属收费所)应按照本办法和星级公路收费站、收费员考核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公路收费站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管理,对所命名的星级公路收费站、收费员不定期地进行明查暗访。星级公路收费站、收费员每年考核、复评一次,三星级(含)以下由所在公路总段(直属收费所)负责考核、复评,并于每年的8月30日前将结果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备案;四星级(含)以上由复评单位向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提出复评报告,公路总段(直属收费所)应于每年的9月30日前签署复评意见报公路管理局创建文明行业指导小组办公室,由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复评、认定。公路管理局将不定期对星级等次予以抽查,发现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其星级等次降低一个级别。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星级等次,并一年内不得申报星级评定。

第十条

已命名的星级公路收费站、收费员发生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公路总段(直属收费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取消其星级称号,收回所授奖牌。

第十一条 获得四星级的公路收费站,可直接授予公路管理局“文明示范窗口”荣誉称号;获得五星级的公路收费站可授予公路管理局“文明示范窗口标兵”荣誉称号;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各类创建荣誉称号。对已获得公路管理局“文明示范窗口”荣誉称号的收费站,总段可按照四星级收费站申报和推荐程序,直接申报四星级收费站。对获得交通厅“文明示范窗口”以及更高创建荣誉称号的收费站,总段可按照五星级收费站申报和推荐程序,直接申报五星级收费站。

第十二条 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收费员每年由公路总段(直属收费所)各发给500元、1500元、2000元奖励,并优先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培训。五星级收费员年终考核直接评为优秀。

评选出 星级收费员评比每人每月抽查不少于5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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