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管试用合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库管劳动合同”。
成都鹏琨商贸有限公司
劳动试用合同
甲方:成都鹏琨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试用期工作人员,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三个月,从2011年2月
日至 2011年5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试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时间、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六条 试用岗位及劳动报酬
乙方试用岗位:库管
试用期工资为:
1000 元/月。其中包含:基本工资800元,全勤100元,通讯费50元,上下班交
通津贴50元;
转正后工资为:
1200 元/月。其中包含:基本工资800元,全勤100元,通讯费50元,上下班交
通津贴50元;午餐补助200元;
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 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首次工资扣发15天,在乙方离职或转正后核对无经济遗留问题次月予以补发。乙方若试用期未工作满20天离职,则甲方不予发放乙方工资。
第七条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试用期内因生、老、病、伤,残、死,甲方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主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 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劳动试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试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方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或者乙方工作能力、表现、业绩等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不愿意服从公司调整安排的;
(4)劳动试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试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试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试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试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乙方因其它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对于乙方在本试用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离职,在培训期 2
内的按培训费的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一个月薪金;在培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费的赔偿金额。
第十条 违反劳动试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试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的事项,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即日 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试用期结束,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延续劳动关系或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成都鹏琨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二0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