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附件五)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五:
昌平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区发改委 二〇〇八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大全区节能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本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节能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设立,列入区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持本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研发、生产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节能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来源(一)财政预算资金;(二)上年结转资金。
第二章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重点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
(二)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由市发改委确定的11项宜在北京市推广的节能新技术项目。在上述范围的基础上,还积极支持:(一)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二)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三)区政府批准的其它节能降耗支出。
第七条 节能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方式对节能降耗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受理
第八条 申请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3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区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体项目的说明、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见第五章奖励措施)。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和程序
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企业的审核、确定和奖励工作。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初审,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报送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后,由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并呈报区政府批准。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财务处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向区政府提交拨付资金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办理相应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应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待项目完工后,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企业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计入“补贴收入”科目。
第十四条 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听取和检查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区财政局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报告。如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或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度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单位违规支出、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十八条 本区享受国家、北京市有关节能奖励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十九条 对于研发节能技术和生产节能产品且拥有其专利的企业,其技术和产品的应用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后,单项技术或产品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同时给予节能评估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自主知识产权凭证及其说明(复印件);
(五)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 清洁生产的企业,经市发改委审核验收后,给予2万元的资金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申请表》;
(四)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表》;
(六)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证明;
(七)市级补助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并且同时使用市发改委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使用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的工业企业清洁生产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5%、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复印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市级补助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在本区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项目中,供热制冷系统选用热泵系统的,根据市规划委核定的建筑面积,地下(表)水源热泵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15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的投资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市级补助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采用市发改委确定的11项宜在北京市推广的节能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后,与上一年度相比节能量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同时给予节能评估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的投资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关停“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以下简称“三高”)的企业,通过市验收合格并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和本区关停的“三高”企业,给予5-2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注销证明文件、账户注销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注销证明文件及其它行政许可证注销或变更证明文件;
(三)环保部门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或关停通知书;
(四)市级补助相关批复文件(限市验收的企业)(复印件);
(五)本区退出“三高”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意见(限区验收的企业)(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对按照本区“节能专项规划”完成节能目标、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节能先进单位”称号,同时,给该企业中有特殊贡献的个人不超过2万元奖励。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证书(复印件);
(四)根据北京市和本区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条 对区建委或新农办确定的农户住宅实行节能改造项目,公共建筑、城镇住宅楼等实行节能改造项目,新建工程中采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和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四)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新建工程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建委、新农办出具的初审意见(复印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仅进行设备或技术改造的项目除外);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复印件);
(四)新建项目的投资核准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