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分类_转移支付包括哪些内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19: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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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提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体系是当前和今后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认为,政府间转移支付按照目标和功能的不同,可分为以下4类:以均等化为目标的转移支付、解决辖区间外溢性 问题 的转移支付、中央委托地方事务引致的转移支付、以增强国家 政治 控制力为目标的转移支付。

关键词: 政府间转移支付,目标,分类

正确的认识依赖于 科学 的分类。当前政府间转移支付 理论 与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都与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分类不清有密切的关联。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或最终目标)是引导 社会 利益结构趋向某种均衡状态,以避免社会成员之间利益严重失衡而导致公共风险加大,防范公共危机。但具体目标(中介目标)却是多元的,具体目标不同,转移支付发挥作用的领域 自然 也不同,解决的问题也各有侧重,有社会的、自然的、经济 的和政治的。按照不同的具体目标区分各类转移支付,认识它们各自遵循的原则和作用机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对此,我们将转移支付划分为:以均等化为目标的转移支付、解决辖区间外溢性问题的转移支付、中央委托地方事务引致的转移支付、以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为目标的转移支付。这4类转移支付在 中国 实际上都已经存在,只是后3种转移支付没有在我们的观念中清晰地凸现出来,因而实际中不可避免地使转移支付存在“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如水源污染、沙尘暴、水土流失都很容易造成辖区间外溢,要解决这类问题是离不开转移支付的,如果纳入“均等化”为目标的转移支付之中,则会“摆不平”,往往难以解决而造成转移支付的“缺位”。下面就4类转移支付分别加以论述。

一、以均等化为目标的转移支付

(一)均等化目标的由来

以均等化为目标的转移支付基于这样的价值观念: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享受国家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对均等化的理解包括两点:一是它是一项基本权利,与个人的支付能力和居住位置无关。二是它是指缩小地区间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而不是直接改变地区间经济 发展 的不平衡。当然,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无论各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如何,中央政府都应保证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

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的形成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不同,其支出需求和自有财力之间存在缺口,表现为在相同的公共服务项目上,在平均的征税努力下,地区间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存在差距。具体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地区间收入能力的差异。由于地区间的经济发达程度、经济体制、经济结构、都市化程度、人口分布不同,加之税基的规模和税源的集中程度等存在差异,必然造成地区间收入能力的不同;二是在相同支出项目上,各地区单位支出成本也各不相同。受自然地理环境的 影响,地区间社会经济结构和人口分布状况存在差异,尤其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成本差异更为明显。

在人口完全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可通过居民在地区间的自由迁徙来实现。完全自由流动意味着居民在辖区间的迁徙成本为零。一般情况下,这种均等化的“自动调整机制”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达到。为了使各地方政府都能达到基本的公共服务水平,要求中央政府站在社会大众的角度,通过提供一套无条件的、基于基本公共服务为目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协调地区间由于客观因素差异造成收入能力和支出成本差异而带来的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不平等。

凡是在地区差距比较明显的国家,均等化目标都是在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中考虑的重要内容,一般通过无条件拨款来实现。在澳大利亚,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形式主要有普通支付和特定支付,其中,普通支付中的预算平衡援助款具有明显的均等化性质。在加拿大,均等化转移支付是联邦政府为减少各省之间的财力不平衡而设立的一项最主要的补助。此项转移支付由联邦直接补助到省,由省级政府根据轻重缓急自主安排,省级政府也可将转移支付和其自己财政收入一并用于安排医疗保健、教育、社会援助等公共服务。在中国,以均等化为目标的转移支付被称为财力性转移支付。它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由上级政府安排给下级政府的补助,资金接受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资金用途。

在美国,无条件拨款仅占转移支付总额的2%左右,与加拿大、澳大利亚相比,美国显然没有把无条件拨款作为解决州际间财政均等化的主要政策工具。这与美国现在的地区差距不大以及人口的自由流动有密切关系。无条件拨款主要是收入分享拨款,其理由是联邦政府比州政府拥有更强的收入征收能力,联邦政府希望让所有的州在平均的水平上履行标准职能。

(二)均等化的内容与差异的衡量

2.差异的衡量。在理论上探讨地区间财政能力的差异比较容易,困难在于如何去衡量这些差异。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精确地衡量这种差异,也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拿出一个客观的衡量结果去指导建立转移支付的公式。大多数国家一方面以人均收入指标衡量财力状况,另一方面详尽 计算 对特定服务的支出成本,例如:公路里程、贫困线下的人口、住房短缺情况等。

二、解决辖区间外溢性问题的转移支付

(一)辖区间的外溢性

辖区间外溢性是由辖区内收益成本与社会收益成本的不一致导致的。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总是从辖区范围内考虑较多,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而从社会整体来看,这种理性的选择有时会带来不利的后果。这有两种基本的情形:一是从辖区范围内看,政府某项活动的“辖区成本”大于“辖区收益”,是不合算的,但该项活动会带来更大的“社会收益”,其结果是“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二是相反的情况,在辖区范围内看,政府某项活动的“辖区收益”大于“辖区成本”,是合算的,但该项活动会带来很高的“社会成本”,其结果是“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

前一种情形是正的外溢性,如在本地受教育,日后迁居到其他辖区;其他辖区的人口流人本辖区定居享受本辖区提供的公园、文化、交通 设施、卫生等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给其他辖区带来空气质量、水质等方面的改善。后一种情形则是负的外溢性,如为了本地居民收入和财政收入增长,大力推动本地的 工业 化,而由此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等未加处理自然排放,以及过度砍伐森林、过度放牧、过度开垦等,导致其他地方跟着受害。对于具有正的外溢性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往往没有积极性,如对教育投入的积极性相比上工业项目就要低得多,以及对外来人口给予与本地人口不一样的待遇,甚至采取种种措施加以限制。而对于具有负的外溢性的这类活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很高。上一个项目可增加就业,带来经济增长,减少贫困和提高本地居民收入水平,诸如此类的好处使各地方政府往往不顾环境的承载能力,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淮河治理10年不成功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在整体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工业化还没有完成的我国,这种辖区间外溢性造成的各地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正处于高发期,要使之得到缓解,是离不开各层级转移支付的。

(二)通过转移支付解决辖区间外溢性

在产生辖区间外溢的情况下,如果赋予地方政府自主决策的权力,地方政府对“辖区成本”和“辖区收益”以及“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的估算往往会不一致,高估其成本,而低估其社会效益;或高估其收益,而低估社会成本。这会导致具有正的外溢性行为激励不足,而具有负的外溢性行为激励过度;在地域广阔的国家,由于地方政府结构、经济社会发展、地形、地貌、气候、地理位置等方面的差异,各地方辖区间的成本—收益外溢性现象通常比较普遍。一般而言,越是大国,这种外溢性问题就越多;越是小国,外溢性问题就越少。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外溢性问题变得相当复杂,处理不好将会妨碍区域协调发展。显然,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区域间的统筹协调,辖区间的外溢性是一个绕不开的重大问题。

解决辖区间外溢性通常需要通过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来实施。一般采用一套资金不封顶的配套转移支付办法,配套率取决于外溢比率,即地方政府行为的外溢程度。对于正的外溢性,如劳务输出地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可用外溢收益的一定比率,或是用提供外溢性项目成本的一定比率来确定转移支付;对于负的外溢性,如减少水源地的污染、减少沙尘暴源头的生态损害等,则可考虑用辖区收益损失的一定比率来确定转移支付。总体上讲,这是一种激励约束机制,前者激励各地方政府多做“好的”事情,后者约束地方政府少做或不做“坏的”事情。在理论上,通过转移支付解决辖区间外溢性问题,其配套转移支付不应该封顶,配套比率要精心设计。但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财力有限,中央政府提供的配套转移支付可能不足以使地方政府有效提供此类服务。另一方面,由于外溢情况难以测度,而且在各辖区间存在差异,确定合适的配套比率较难,如果确定过高,将会导致接受方的过量花费,如果过低,则会起不到激励的作用。这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通过经验积累来寻求最佳方案。

在不少国家(主要是地域广阔的大国)的转移支付体系中,以解决辖区间外溢性为目的的转移支付占有较大的份额。在美国,许多专项拨款是针对外溢性项目设计的,1988—1995年,专项拨款中份额最大的是卫生保健、收入保障、教育与培训以及交通。在加拿大,有专门的健康和社会服务转移支付,是联邦政府为省和地区政府更好地支持卫生、教育、社会服务等事业而设立的。在2001/2002财政年度,此项转移支付为344亿加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72%。而在转轨中国家及发展中国家,该类转移支付往往针对面更宽一些。在我国,解决辖区间外溢性的转移支付实际上是存在的,如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但由于认识不太明确,这类转移支付往往被抹上了太多的政策性色彩,缺乏连续性和经常性,从而使得辖区间的外溢性矛盾时而缓解,时而加剧,妨碍了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三、中央委托地方事务引致的转移支付

(一)哪些事务属于中央委托地方事务

与前两种类型的转移支付不同,此类转移支付是由中央委托地方事务引致的。这与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密切相关。明确划分政府间事权是建立完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但“中央委托地方事务”与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它是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在政府间事权已经划分清楚的前提下,一些本来由中央承担的事务,却委托给地方。它不同于中央和地方共担事务,通常指那些影响面比较大,又需要地方来办的事务,一般指同国计民生或国家形象、国家安全有重要的利害关系的事务。比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委托某省市承办重大国际性会议、戍边、反恐、重大疫情防范、拦截毒品等。这些公共事务一般具有地域性特征,往往离不开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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