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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字(2012)第号
当事人: 地址:
根据市国土房管西新分出字[
]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西高科技国用()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场勘测笔录、本局工作人员对的询问笔录、以及
等证据材料,本局查明的事实如下:
(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状况为。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该宗土地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征缴你公司该宗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的土地闲置费,即人民币
圆整(¥)。你公司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缴纳土地闲置费,地址为
。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