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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责 任 书(煤矿企业)(总分100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州、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使煤矿安全生产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管目标,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签订以下责任书:
一、伤亡事故控制部分(共30分)
全年未发生伤亡事故得分,发生一次一般事故的,每死1人扣20分(产生负数时从总分中扣除);发生两次一般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的,不参加评比,定为末等次;发生事故迟报的一次扣15分,隐患不报的该项不得分。
二、规章制度建设部分(共6分)
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3、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4、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5、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6、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7、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8、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9、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0、矿井主要灾难预防制度
1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2、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3、安全举报制度
14、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15、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6、瓦斯检查制度等)。
制度建全,并按制度执行的得分,制度建立不全的,每缺一项0.5扣分;有制度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1分。
三、现场管理(12分)
1、矿领导入井带班。(2分)
日常监管中,发现一次无矿领导入井带班,此项不得分。
2、严格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支护和管理顶板。(2分)日常监管中,发现一次空顶作业,此项不得分。
支护质量达不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发现一次扣1分。
3、提升运输管理(2分)完善提升声光信号装置。(1分)无提升声光信号或不全的扣0.5分。
完善跑车防护装置和防跑车装置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出现一次扣0.5分。
4、隐患排查治理。(3分)
严格、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得分。
矿领导入井带班及煤矿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排查、治理隐患与监管部门所查隐患和问题背离较远,存在明显避重就轻及走过场现象的,发现一次,此项不得分。
5、通风管理(3分)
日常监管中发现无风、微风作业一次,此项不得分。存在违法规定的串联通风,此项不得分。按规定安设通风设施,质量符合要求。(1分)未按规定按设通风设施或通风设施质量差,扣1分。通风系统稳定可靠。(2分)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否则不得分。
四、安全生产保障(35分)
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要求配足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5分)
出现无安全、生产、机电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的现象。每缺少1分扣2分,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的(根据矿井安全生产要求),每缺1分扣1分(扣完5分止)。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状必须从法人到矿长、分
管矿长、各科室负责人、班组长及工人逐级签订。(2分)
少一项责任制,扣0.2分,未落实一项责任制扣0.5分。
3、煤矿必须按规定留足矿界、隔水等煤柱。(3分)
越界开采的,该项不得分;未按规定留设煤柱的,该项不得分。
4、煤矿企业必须与就近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并按规定缴纳救护费用。(1分)未签订协议和缴纳救护费用的,该项不得分。
5、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社会保险,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未办理保险和缴纳保险费的该项不得分。
6、严禁将煤矿企业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组织生产或建设。(2分)将煤矿企业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该项不得分。
7、按规定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1分)按规定交足的,得分,未交足的不得分。
8、设立安全专项费用、维简费提取账户,并按规定提取、使用。(2分)设立专项账户的得0.5分;按规定提取、使用的得1.5分。
9、瓦斯管理。(7分)
根据专篇要求及矿井瓦斯实际情况,安装瓦斯抽放系统。(3分)安全的得分,未安装的不得分。抽采、利用达标。(2分)抽采达标1分,否则不得分。利用量达标1分,否则不得分。
(注:不需安装抽放系统的矿井,根据日常矿井瓦斯管理情况而定)配足瓦斯检测仪器仪表。(2分)
未配足的不得分;未按规定调校的存在一次扣1分。瓦斯超限,有处理记录和措施。(2分)无处理记录或措施的,发现一次不得分。
10、水害防治。(6分)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1分)
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的得分,否则不得分。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1分)未配足专用探放水设备,不得分。制定探放水措施及设计(1分)
制定探放水措施及探放水设计并满足要求得分。否则不得分。水灾水害调查(1分)
进行水灾水害调查且内容满足要求得分,否则不得分。执行水害防治“十六字”方针。(2分)年度内有一次未执行的不得分。
11、安全教育培训。(2分)制定年度培训计划。(0.5分)
制定有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规范。否则不得分。员工培训学时达到要求。(1分)培训学习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培训内容
(0.5分)培训内容单一的,不得分。
12、2011年底前煤矿企业必须安装人员定位系统。(2分)安装的得分,未安装的不得分。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7分)
1、煤矿企业必须配备3名以上能熟练掌握系统操作、维护人员。(1分)无操作、维护人员的,该项不得分,少1人扣0.5分。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有专人值班,有瓦斯超限处理记录,有超限原因分析和处理措施,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签字。(2分)
无管理制度,扣0.5分;无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签的,一次扣0.5分;无瓦斯超限处理措施和处理记录的,该项不得分。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实行实时监控,严禁随意开停,系统要保证正常运转。(2分)
无备用主机或UPS电源不能正常使用的扣1分;人为关停监控系统或无UPS电源的该项不得分。
4、按规定定期调校各类传感器。(1分)未按规定定期调校各类传感器,该项不得分。
5、按要求安设、吊挂各类传感器,并能正常使用。(1分)否则、该项不得分。
六、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10分)
按《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10分)
1、建立质量标准化工作奖惩制度。(1分)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
2、建立质量标准化专项经费提取账户。(1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3、专款专用、按规定提取费用。(2分)
否则不得分。
4、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6分)
2011年底前生产矿井和已进入试运转的矿井必须达到三级质量标准化及以上等级,未达到的不得分。联合试运转未批复的建设矿井,根据矿井安全管理及基础条件而定。
七、其它
1、完善驻矿监查员的办公条件和装备。未完善的扣2分。
2、按规定上报季度交换图,未按规定上报的1次扣1分。
3、严格执行监管指令,对下达的整改指令,到期未申请复查,一次扣2分;对提出隐患两次复查未通过的,扣2分。
4、及时领取文件,未及时领取文件,一次扣1分。
5、阻碍、拒绝上级部门或驻矿监查员开展工作,发生一次,扣4分。
6、按时参加县政府及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缺席一次,扣2分。
7、超期建设扣3分。
8、非法生产、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建)整改(顿)或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扣2分。
八、考核办法
由县安监局组织对该目标责任书进行年终考核总评,全年未进行生产或建设的煤矿企业,不参与考核。
九、奖惩办法
1、根据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评出先进的前6名和后进的末6名,评定分数相等的煤矿,名次并列,奖励由安监局党组研究报县政府决定,分别给予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奖牌和黄牌。
2、各煤矿企业在一季度前必须交1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从2010年起算,连续两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证金为20万,至2011年底连续两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企业还须补交1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年末未发生事故的,全部返还。发生事故的,预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返还,事故死亡人数总数超1人的(包括一起或多起事故),按每死亡1人追加10万元,用于奖励年终考核在前6名的先进煤矿企业和对全县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十、责任书一式两份,县安监局、责任单位个持一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
责任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二0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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