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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篮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南安市篮球协会”,简称为“南安篮协”,英文名称为 NANAN BASKETBAL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NAB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篮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及广大篮球爱好者自愿结合而成的非营利性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篮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篮球爱好者及关心支持篮球运动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开展篮球运动,促进篮球运动人才的选拔,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为提高我市篮球运动水平而奋斗,为促进我市经济繁荣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南安市民政局、文化体育局、体育总会的监督管理和各上级篮协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南安市体育中心田径场主席台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篮球运动为全民健身服务;
(二)举办或承办各级各类篮球竞赛活动,提高技术水平;
(三)开展对外交流,增进友谊,让大家了解南安,为发展南安篮球运动服务;
(四)选拔、培养和向上级推荐优秀篮球运动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本市各乡、镇、街道、雪峰管委会、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单位会员资格。
(二)个人会员:热心篮球事业,有奉献精神,执合法身份的本市公民。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本协会统一管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具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和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需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 5 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常务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主席、秘书长名单,交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费和团体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的正常支出: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会务、宣传、信息资料等费用;
(三)开展竞赛活动的费用;
(四)课题讲座、编印资料费用;
(五)必须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安市篮球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