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潜江市美丽宜居乡村试点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潜江市美丽宜居乡村试点村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全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实现建设项目管理常态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开展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6‟6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美丽宜居乡村试点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适宜纳入省、市、区镇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试点的行政村。对规划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建设、项目监管和项目验收进行全程管理。
第二条 美丽宜居乡村试点村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场参与原则。加强政策引导,切实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变农民群众“要我建”为“我要建”。
第三条 美丽宜居乡村试点村建设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立足现有条件和自身财力,采取“补短板”的方式,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不搞“一刀切”。
第四条 美丽宜居乡村试点村建设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
置设置统一的标识和公示牌,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八条 美丽宜居乡村试点村建设项目严格按程序管理,建档立卡。对美丽宜居乡村试点村建设会议记录、议事会议人员花名册、议事决议、项目申报审批表、项目评审资料、建设项目建议书、项目公示表、筹资筹劳登记表、社会捐赠登记表、招投标委托书、项目建设预决算、建设过程(前期、中期、后期)图片、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建立档案,规范管理。
第九条 美丽宜居乡村试点村建设项目经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要严格按照批复文件依法依规按程序组织实施,中途不得变更或调整。如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按批复意见执行。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等问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除奖补资金、取消试点项目等措施予以处理,同时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美丽宜居乡村试点村建设项目,要选派村民代表全程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验收。
第十一条 美丽宜居乡村试点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