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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安办、司法所普法活动讲稿
一、2012年7月2日上午在XX镇政府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举办普法学习培训,本次普法活动主要讲四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首先讲这四个法律制定的目的:
1、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机器相关权益。
3、食品安全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环境保护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盒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体健康。
这四个人法律制定的目的不同,但都是根据宪法所制定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和促进经济发展,都是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而制定的。
三、其次讲解下这四个法律的主体:
1、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都适用本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食品安全法规定:所有进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服务的企业主体。
4、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个人和单位,包括所有企业、事业、个体等都应遵守本法。
四、上面讲的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法规定: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经营,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3、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4、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五、最后在讲一下违反法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法:本法第六章第七十七条至第九十五条全部为违反本法规定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处罚条款,如第七十七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职业病防治法:本法的法律责任内容为第六章第六十二条至七十六条,规定了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个体单位的处罚,如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食品安全法:本法的法律责任条款为第九章第八十四条至九十五条,如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4、环境保护法:本法的法律责任内容为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五条,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主体的处罚,如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据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