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条法司编9月6日广东省财政厅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广东省财政厅官网”。
第 26 期
财政部条法司编
2006年9月6日
财政法制动态
广东省财政厅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广东省财政厅从建设法治财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结合起来,切实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一、建立健全制度,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制度保障 广东省财政厅1998年就制定了《广东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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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及执法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2000年,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厅“三定”规定确定的工作职责,重新修订了行政执法责任工作制度,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一是建立厅重大行政处罚登记备案制度,明确厅各处室(单位)以省财政厅名义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应送法规处审核,法规处应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报省政府和财政部备案;二是建立厅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将行政执法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层层分解,明确各执法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和权限。三是建立厅行政执法人员考评制度,将行政执法考评结果记入执法人员档案,作为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错案行为分类、责任划分、责任形式等予以明确;五是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各执法处室(单位)每半年对本部门执法情况进行自查,法规处定期组织对全厅各执法处室(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组织保障。省厅成立了由厅长任组长、副厅长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法规处负责协调实施执法责任制日常工作。同时,为便于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开展,省厅建立了行政执法联络员制度,— 2 —
由厅内各处室(单位)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同志担任执法联络员,负责组织处室(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事宜。
(二)及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93号)要求,及时对省厅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出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省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等73件,包括行政处罚66项,行政许可7项,行政征收6项,行政裁决5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72项。
(三)认真开展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工作。省厅的行政审批项目,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保留的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税前收回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省属在穗人员申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财政业务代理银行确定等7项,其余项目分别改为按一般业务管理和移交省国资委处理。省厅法规处配合有关业务处室清理涉及行政许可文件,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省厅委托或授权其他单位办理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因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已终止委托或授权。
(四)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从2001年起,省厅规范对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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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管理,凡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按规定的文书格式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文件审核方面,法规处负责对处罚决定意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办公室负责文字、文书格式方面的审核。行政处罚决定统一由法规处编“粤财罚”的文号,文件日常管理由主办处室负责。该规定的执行,避免或减少发生行政处罚错案,提高了厅行政管理效能。
(五)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从2001年起,每年年末由法规处组织厅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情况考评。厅各执法处室(单位)提交年度行政执法自查报告,法规处根据各执法处室(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全厅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并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经厅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单位)的民主推荐、综合考评,并报领导小组批准,省财政厅每年评定6个行政执法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三、加大培训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建设
(一)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省厅的行政执法人员经省法制办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教育。每年通过定期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组织各行政执法人员— 4 —
学习财政专业法律知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WTO知识、依法行政基本理论等,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纠正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旧习惯和旧作风,掌握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财政管理本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报: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普法办、本部部领导。
送:部内各司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财政局。本期打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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