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书画艺术研究会章程(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滕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滕州市书画艺术研究
会章程
2009年12月 滕州市书画艺术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滕州市书画艺术研究会
第二条 性质:滕州市书画艺术研究会是由从事书画创作、学术研究以及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士自愿结成的、以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为主导的专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全面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借鉴和学习外来先进创作经验、理论,积极开展书画学术研究,促进书画交流与繁荣,为广大书画家、书画工作者服务,推动书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滕州市书画艺术研究会主管单位是滕州市文化局,社团登记机关是滕州市民政局民间社团管理科,滕州市书画艺术研究会接受滕州市文化局及滕州市民政局民间社团管理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滕州市书画艺术研究会的住所在山东省滕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加强书画专业理论研究,提高书画创作队伍的素质和学术水平;
(二)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书画工作者队伍,在全市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书画创作;
(三)积极举办书画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书画创作与研究的或从事相关行业的艺术团体成员、大专院校师生、自由书画职业者或相关行业人员,承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向研究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正式会员。第八条 申请人资格:
(一)在创作上有较好基础,并取得一定成果;
(二)在理论研究上有一定成果;
(三)在相关行业成绩显著或做出过突出贡献。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研究会常设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讨论;
(三)理事会通过后,授权常设机构发出入会通知书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获得研究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有权对研究会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五)有权向研究会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
(六)有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维护研究会利益,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向会员介绍自己的经验并提供帮助;
(四)积极承担研究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向研究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研究会劝告无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其采取暂停活动、劝其退会、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应交回会员证书。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因故不能继续从事书画创作或学术研究者,经确认,其会籍相应停止。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会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产生的办法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七)其它须经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人选从会员代表中协商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职期内如有变动,由该理事所在地区另行补充一名,接替理事工作,并报理事会备案。理事会决议须经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制定研究会工作纲要,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会员的奖励和惩戒;
(五)审议批准研究会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对外代表滕州市书画艺术研究会;
(九)决定研究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有关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研究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人选从理事中协商提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会长任职期间,如遇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会长职责,自行免去职务,从副会长中另行协商产生。
第十九条 研究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后为研究会理事。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主持研究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研究会常设机构是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书画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可聘请书画领域有名望、热心于书画事业发展和研究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担任顾问。第二十二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展览部、财务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资助;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的经营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九条 章程修改权归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研究会理事会。新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后方可生效。
滕州市书画艺术研究会
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