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_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11: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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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国农村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农村水电企业是所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安全投入,规范运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

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共13项。

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等3个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

第二章 标准化等级与管理

第六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对照《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之和,应得分为对应评分项目的标准分值之和,即总分1000分-合理缺项分值。

第七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65分;

评审得分低于65分或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

第八条

水利部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评级的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和相关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工作,评审结果汇总后报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

满前3个月,应按规定及时向颁证单位提交复评申请。

第十条

农村水电企业应按照《评审标准》每年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评,并针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评结果作为复评依据。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主要包括企业自评、申报、外部评审、审定、公示、公告、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十二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农村水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证照齐全,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按照《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实施技术管理;

(三)评审期内未发生人身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三条

农村水电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包括主要内容:概况、自评工作情况、自评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第十四条 在自评基础上,农村水电企业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达标评级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达标评级申请表》(见附件2)和《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农村水电站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经各级

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评审。整改期间不得发电运行。

第二十四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或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并通知电力监管机构吊销其《发电营业许可证》,电网企业予以解网。

第二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农村水电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不真实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农村水电站,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按被降低前的达标级别评审。

第二十七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在运行有效期内,发生如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的,应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处理,在恢复发电后半年内重新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二十八条

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评审资格,不得再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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