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旗农电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_农电局电话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11: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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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旗农电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监督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2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引用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管理职能

3.1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我局的中心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促进我局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3.2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企业党的建设和领导

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电力生产经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3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和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局党委领导班子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其承担的责任是:

4.1.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与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组织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

4.1.2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通过教育、法制、监督、改革等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1.3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1.4 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所管辖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纪检监督部门报告,支持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的工作,保证

其履行职能。

4.1.5 重视群众来信来访,把信访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热点问题,认真对待,妥善解决。对违法违纪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4.1.6 贯彻执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关于党风廉改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所管辖范围内的工作实际,确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

4.1.7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党纪政纪条规,进行理想、信念、宗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和廉洁自律的教育。

4.1.8 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配偶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4.1.9 检查督促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执行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党政组织报告,并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认真查处。责任考核

5.1 在局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各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5.2 局党委书记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小组进行年度考核工作。责任追究

6.1 违反第五、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6.1.1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或者对上级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6.1.2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人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6.1.3 违反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1.4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留党察看处分或开除党籍处分。

6.1.5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碍、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或开除党籍处分。

6.1.6 对配偶、子女及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或开除党籍处分。

6.1.7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措施不力,或者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突e:不按规定和要求整改的;以及其他违反第五、第六条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非党干部或者应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党纪处理的量纪规定作相应的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1.8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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