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通则部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规范”。
编号:CCCF-XSRK-OOX:2008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通则部分
2001-06-29发布 2008-06-20第二次修订 2008-07-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录总 则 ……………………………………………………………(1)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 工厂条件检查 …………………………………………………(1)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 审核发证 ………………………………………………………(4)6 证后监督和换证 ………………………………………………(4)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 投诉和申诉 …………………………………………………(10)9 收 费……………………………………………………………(10)10 附 则 …………………………………………………………(10)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 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2.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3 工厂条件检查
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
3.9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 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 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
3.10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
4.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
3.11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4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4.1 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6.1 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应安排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经企业申请,评定中心可将年度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具体情况由评定中心确认),推迟检查期间保持证书有效状态。
6.2 证后监督采用下列之一方式进行: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证后监督方式及内容,由评定中心监督计划中具体规定。6.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评定中心有足够理由对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 疑时;
3.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持证人或对持证人有投诉时;
4.有足够信息表明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 5.有足够信息表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等涉及产品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未申报变更或变更未经确认时;
6.证书或标志使用中发现问题。
6.4 持证人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监督检验:
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6.14 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年度监督信息。
6.15 持证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 1.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搬迁、联系方式变更等;
2.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产品设计、生产、质量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更;
3.产品一致性变更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发生显著变化;
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6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6.17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
6.18 评定中心接到持证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进行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持证人。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核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9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7 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1 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管理。
7.2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评
6.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型式认可的产品等; 10.变更生产场所且未经确认的;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7.5 原持证人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标志封存。证书撤销后,原持证人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7.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 1.持证人自愿申请;
2.持证人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等;
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7.7 证书注销后,原持证人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封存标志。
7.8 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提出变更时,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持证人变更申请; 2.变更说明;
3.与变更说明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 4.评定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