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管员复习资料[优秀]_材料员考试复习资料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10: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市政协管员复习资料[优秀]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材料员考试复习资料一”。

万州区市政管理协管员公开招聘复习提纲

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那些规定具体划分?

1.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2.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3.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4.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5.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6.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7.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由街道办事处或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8.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9.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10.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那些规定具体划分?

1.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场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2.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3.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4.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什么?

1.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2.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3.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4.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四、道路容貌管理有那些?

1.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2.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3.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五、道路上有那些禁止行为?

1.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2.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3.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4.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5.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6.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7.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六、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2.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3.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七、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2.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3.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4.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5.不危害公共安全。

八、临时占道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或出租?

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九、临时占道经营的是否缴纳临时占道费? 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

十、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应当怎么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十一、在从事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时,应当遵守那些规定?应处罚多少?

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怎样堆放? 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十三、条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十四、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十五、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十六、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十七、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十八、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十九、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二十、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

(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一、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

二十二、灯饰工程的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

二十三、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二

十四、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二十五、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那些规定? 1.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2.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3.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二

十六、在水域范围内须禁止的行为有: 1.倾倒船舶垃圾;

2.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 3.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4.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岸坡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二十七、船舶、趸船或水上娱乐、餐饮等浮动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1.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 2.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 3.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簿;

4.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冲洗甲板或船舱不得将垃圾冲入水体;

6.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应当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清除。

十八、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及时清洗。

二十九、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

十、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十一、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标准化收集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三

十二、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集日清,车辆机具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三

十三、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三

十四、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

十五、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

十六、粪便应当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十七、粪便处理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掏,并按国家规定的设施维护标准进行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未及时清掏或因清掏、维护不当,造成粪便外溢污染环境卫生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疏通。清掏疏通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十八、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十九、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

十、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十一、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2.行政执法中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3.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 5.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6.未出示证件执法的;

7.未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及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的; 8.其他违法行为。

十二、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

1.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和公路铁路两侧、港口、码头的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2.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

3.房屋产权交叉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4.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5.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四

十四、户外广告的表现形式有那些?

1.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

2.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3.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4.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十六、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有: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 2.占用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 3.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4.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十七、在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禁止那些行为?

1.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设施;

2.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设施; 3.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设施;

4.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设施; 5.在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广告。

十八、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四

十九、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十、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五

十一、招牌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自主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招牌、标识。

十二、招牌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牌匾式招牌、门头式招牌、转角式招牌、墙面式招牌、组合式招牌、楼顶楼面标识、落地式景观标识及其他个性化、创意化招牌标识。

十三、招牌标识的设置和内容,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那些规范? 1.设置招牌标识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

2.门头招牌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建筑物连续界面上招牌的形式、高度、宽度及厚度应当统一规范,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风格协调。

3.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外挑式招牌。

4.同一幢楼有多家单位的,原则上只能在一楼进出通道口有条件的地方设置牌匾或统一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

5.已被大众所熟知和接受的大型连锁企业、品牌代理企业、加盟企业等,已经形成了具有全球性、全国性行业规范、企业规范或特色经营的固有招牌外观形态、形象标识、内容、色彩的,可在与所在建筑和周边建筑风格协调的前提下,尽量保留其原有的形态、标识、内容、色彩。如需设置组合式、塔牌式等独立于建筑物的招牌,应在其自有用地范围或实际控制、管理区域内设置。

6.招牌标识不得附设电子显示屏。

十五、招牌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招牌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做到清楚、健康,不得含有低俗不良文化内容。

2.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招牌标识内容限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名称、标识或规范化简称。

3.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牌内容原则上限于工商部门核定的名称、字号或其规范化简称。个体工商户没有核定名称、字号的,招牌内容应符合工商登记管理、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确需以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作为招牌内容的,应当符合工商登记管理、广告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招牌标识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拼音或外国语言文字与汉字配用时,应使用规范文字。原则上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国语言文字作为招牌标识内容。

5.招牌标识内容应主题突出,色彩清新,文字与标识应疏密得当,文字字体与标识大小比例适当,整体协调。

十六、招牌标识应当根据所在街区不同功能定位和市容市貌要求,实行不同的设置标准。1.商业中心和繁华商业区、重要窗口地区。该区域招牌标识应当突出繁荣、时尚、创新、现代的特点,要充分体现当地商业的繁荣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做到个性鲜明、形式多样、造型各异、白天美化、夜间亮化。

2.城市主、次干道。该区域招牌标识主要体现规范、清爽、整洁、美观的特点,应按照街区市容市貌标准要求,合理控制招牌标识规格大小、档次水平和灯饰效果,做到与临街建筑立面相协调,满足不同的业态需求,总体整洁、美观。

3.其它地区。该区域招牌标识主要体现规范、整洁、美观的特点。应按照所在区域的业态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招牌标识的档次和水平。特色商业街区的招牌标识应当体现不同的传统文化特点,符合所在街区不同建筑风格和人文景观要求,营造各具特色的商业氛围。

十七、招牌标识应符合以下技术、安全、照明等方面的要求:

1.招牌标识应当尽量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形式和新光源制作,招牌标识的设计、制作、安装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

2.设置于建筑物顶部的招牌标识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一般应采用透空发光独体字形式,招牌标识的支撑构架不应外露,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3.在有夜景景观要求区域设置招牌标识的,应兼顾白天美化和夜间亮化,照明方式应尽量采用自发光源或内置光源,确需使用外投光的,应尽量避免灯具支架外露。

4.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不得妨碍公共安全。

十八、招牌标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店主或业主负责。

十九、招牌设置应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六

十、根据有关规定和传统习惯, 招牌一般应设置在建(构)筑物檐口下方,底层门楣的上方。同一建(构)筑物各单位的招牌、吊牌, 应在建(构)筑物的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

十一、招牌一般应采用(霓虹灯、灯箱)等自行照明形式。六

十二、招牌的具体位置、规格应当与所附属的建(构)筑物大小比例适当并符合下列哪些规定?

1.同一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的招牌,原则上应统一高度、统一规格。

2.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形式、位置、灯饰效果应整体和谐。3.设置于建(构)筑物底层门楣上方的招牌,离墙面的厚度一般不超过0.3m;其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2m。

十三、以下条件适用于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填写市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4.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是否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六十四市政执法行为规范“十项禁止”、“七个严格”、“三个必须规定:

“十项禁止”:禁止语言粗暴、动作粗鲁;禁止协管员单独上街执勤、执法;禁止滥施处罚,罚人请款、态度款;禁止占用、挪用和毁损当事人物品;禁止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泄私愤;禁止在执行勤务期间饮酒、猜拳;禁止接受妨碍执行公务的宴请、馈赠;禁止非公共场所处理案件;禁止非因公着装;禁止散(发)布有损城管形象和社会稳定的言论。

“七个严格”:严格执法着装;严格队容风纪;严格执法用语;严格行为举止;严格执法装备使用;严格执法行为;严格队伍教育管理。

“三个必须”:执法过程中必须全程录(照)像;执法时,必须有干部、骨干(正式队员)带队;一旦发生执法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市政委。

十五、着装制式监察服装的要求:六

十六、着春秋季负责时,佩戴领花、肩花、硬质肩牌、胸号、臂章,内着月白色制式长袖衬衣,下摆扎入库内,系藏蓝色领带、夹领带夹,戴藏蓝色金黄麦穗带大檐帽(戴藏蓝色金黄麦穗带呢帽)。着夏季服装时,上装自上而下第一颗钮扣不扣,佩戴软肩章、胸号、臂章,扎制式皮带,戴月白色金黄麦穗带大檐凉帽(戴藏蓝色金黄麦穗带呢帽)。带帽时,男队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队员帽檐稍向后倾。

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准背包或挂包。非执行公务时,严禁着制式服装出入酒楼餐厅及迪吧等娱乐场所。女队员怀孕期间应着便装。

各季服装不得混穿。季节换装时间以支(大)对位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站岗、执勤、巡逻、会操、检阅及重大集会时,可戴白色手套;带贴(喷)有“市政监察”字样的头盔。

十七、“五个重庆”建设:

1.宜居重庆2.畅通重庆3.森林建设4.健康重庆5.平安重庆。

十八、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的报告中提出“科学发展观”指导思想,其核心是以人为本。

十九、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提出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下载市政协管员复习资料[优秀]word格式文档
下载市政协管员复习资料[优秀].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