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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法规专题讲稿(西舍路乡人民政府)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有鉴于此,我准备了一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专题讲稿。农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农村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 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
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
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2)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
答案: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时,原有承包地不得抽回。
(3)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只有全家都迁移到了设区的城市,纳入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村集体才有权收回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村集体在承包期内也无权调整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
(4)
例:承包了几百亩土地,打算种粮食,可是付了承包款后却没有了启动资金,那么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在银行贷款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能贷款?)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根本障碍在于法律的禁止规定。但由于农民因缺乏可抵押的财产,融资渠道很窄,扩大生产规模存在很大障碍,而现阶段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农民的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允许农民以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还是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纷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
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主要用于四个方面。
一是推进产业集中发展: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和重大产业化经营项目,加大对乳品、酿酒、肉类等农产品精加工产业集群的扶持力度;
二是推进农民向集中居住区集中: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解决农民进城购房资金需求;
三是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支持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促进集中成片流转土地,推进粮食规模化生产;
四是支持农田水利、农村能源、环境整治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所以,你可根据以上情况,选择适合的条款,写份贷款申请,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并申请贷款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 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通俗点讲,就是承包农户承包土地后,如果自己不愿意种土地,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将所承包的土地再次转交其他人耕种,自己可以从中收取一定的利益。当然,被流转出去的土地一般不能改变其农业用途。
1、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流转?(1)“提出申请
a.土地流出方向村民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报送。
b.土地流入方向镇(街道)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并向市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2)审核、登记
a.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b.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3)流转价格评估
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市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
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
市、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
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
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镇(街道)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镇、市归档备案。
2、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
(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
(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
3、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等应如何流转? 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地、林地以及整治开发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等,经村、组会议讨论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规范流转。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换发证工作中,未取得天长市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证的地块,一律暂不得流转。
4、土地流转纠纷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
(1)协商:是由发生争议的土地承包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决承包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承包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调解:是指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
(3)仲裁:是指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给仲裁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从而解决双方的争议。
(4)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街道)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镇(街道)或者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的相关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土地也在被不断的征用,为此,我们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1、什么叫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是:行政征收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取得的是财产使用权。
2、土地征用有哪些特征?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
(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
3、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4、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偿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关于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朋友关注的主要是赔偿问题,而补偿各地又不尽相同,那么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1)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2)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4)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农业技术推广法律制度
科学技术是促进农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农业技术推广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代生产力的主导力量。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农业的紧密结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
1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有利于农业的发展;(2)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3)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4)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5)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6)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农业技术的应用
农业技术应用是指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推广的农业技术的应用。为确保农业技术的应用效果,支持和保护农业技术应用主体参与应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
(1)无偿服务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主要形式(2)农业劳动者享有对推广技术的选择权(3)农业劳动者享有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
3、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1)资金保障
为了保障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投入,《农业技术推广法》作了具体规定。a.国家投入资金; b.社会各界筹集资金; 1)集体资金;
2)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单位通过自身经营服务创收筹集的资金; 3)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投入的资金;
4)国内外有关组织与个人提供的贷款和捐赠资金。(2)人员保障
为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推广队伍,调动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农业技术推广法》对有关保障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
a.稳定农技推广队伍 b.提高从业人员素质(3)物资保障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开展必须依托一定的物资条件,如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生产资料、试验基地等。《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的规定这些要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转租和拍卖。
三、农村婚姻法
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呈现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年龄小且结婚时间比较短、外出务工人员多、女性提出离婚的多、涉及违法行为的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多等特点。其主要原因是打工外遏、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当事人举证困难、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件比例高、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婚姻管理工作,尤其司法机关要正视问题,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借婚姻索取财物;(3)重婚;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5)家庭暴力;
(6)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是如何规定的(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7、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留在男方村中居住是否享有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
(1)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他乡村的,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
(2)如仍在原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撤回她的责任田、宅基地;(3)不论是丧偶妇女,还是离婚后的妇女,都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只要户口还在原籍,就不能剥夺她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
8、结合下面的事例谈谈农村彩礼的问题 【案情】
原告:艾某,男,住广饶县李鹊镇。被告:孙某,女,住广饶县李鹊镇。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诉称,2001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1月13日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见面礼等1510元。2002年农历2月6日订婚时,又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礼金、衣物等共计14800元。但被告却对婚约及我们两人的交往极不负责任,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沉重的经济负担。目前我与被告已分手。我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631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我分手的原因是其父亲看不惯我,我并没有过错。我同意返还部分彩礼。
【审判】
广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与原告谈恋爱为前提条件,收取了原告大量的财物,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尽管是原告退婚,被告也应当返还彩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5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纠纷案。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彩礼的性质。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女方借婚姻成立向男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俗称“彩礼婚”,这种财物俗称“彩礼”。彩礼婚是封建社会聘娶婚的一种变种形式。这种婚姻使男方获得劳动力,女方以彩礼的形式获得经济补偿,彩礼成为女子的身价费,这种婚姻究其实质是男女两家人财交换的婚配形式。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此种婚配形式,有的人相互攀比,名目繁多。这不仅腐蚀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妨碍婚姻自由的原则,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十分有害的。
2、彩礼的范围。
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男女双方交往时间较长、次数较频繁的,彩礼的数量、名目很多。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注意彩礼范围的界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这些款物,均不在彩礼之列,当然不必返还。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对所诉纠纷的财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
索取彩礼行为无效。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之所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因为它往往将男女双方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并非以感情为基础,带有女方自卖性质,婚姻关系的牢固性、稳定性较差,常常在男女双方结婚时就埋下婚后不和的种子,渗入了婚姻不稳定的因素,婚后常因生活琐事造成感情的鸿沟,导致家庭的破裂。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订婚、退婚是民间的一种订立婚姻契约和解除婚姻契约的古老风俗习惯,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财物纠纷,可以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现时农村中有“女退男全部还,男退女不给补”的顺口溜,与法律规定相悖。男女双方不论哪一方退婚,彩礼均应当返还。
本案中,男方艾某提出退婚而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对其主张在界定彩礼范围后应予以支持。男方放弃部分彩礼与女方达成一致意见,广饶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此案是正确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
现今国家涉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
一、法律法规
1、《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相关政策1、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
2、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
3、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
4、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若干意见》: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5、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根据区域资源条件修订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计划管理。
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法律常识
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的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
(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诚意。如果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后又潜逃,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的侦查、审判,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会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5.什么叫非法拘禁罪?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如何处理?
非法拘禁罪,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6.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受何种处罚?
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之一的。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6)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7.什么叫抢劫罪?受何种处罚?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刑法将它列为重罪。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8.什么是抢夺罪?对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犯罪,应如何处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由于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不敢进行反抗,所以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刑法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9.什么是盗窃罪?受何种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0.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构成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应受到什么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对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治安管理处罚常识
1.哪些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下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1)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交通行驶秩序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2)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3)对寻衅滋事的行为;(4)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的行为;(6)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国(边)境标志设施、影响国(边)境管理设施的行为;(7)对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8)组织、胁迫、诈骗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进行恐怖表演、强迫他人劳动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9)胁迫、诈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10)侵犯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11)对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12)对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行为;(13)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1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15)冒充他人招摇撞骗的行为;(16)伪造、变造倒卖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有价票证、船舶户牌等行为;(17)妨碍文物管理的行为;(18)破坏、污损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不发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不听劝阻的行为;(19)卖淫、嫖娼、拉客招嫖及引诱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20)组织播放淫秽录像,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以及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等淫乱行为;(21)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的行为;
2.治安管理案件由哪个机关管辖?
《治定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具体来说,治安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 《治定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4.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应承担处罚责任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5.醉酒的人趤反治安管理,应受到处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6.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⑴情节特别轻微的;
⑵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⑶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诈骗的;
⑷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⑸有立功表现的。7.应当从重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诈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8.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怎样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譬如,甲教唆忆去盗窃,那么甲承担盗窃的法律责任。
9.对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行为,怎样处罚?
寻衅滋事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0.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1.对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怎样处罚?
殴打、伤害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2.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2)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13.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5.出租房屋人不履行管理法定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6.赌博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7.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8.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以下三种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2)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19.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行政拘留怎么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1.治安处罚中,哪些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多长的期限内将受到追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一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国有财产常识 1.私有财产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私有财产主要包括:
(1)收入。主要包括以下收入形式:工资;从事智力创造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物质权利;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收入、从事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收益等。
(2)房屋。(3)生活用品。
(4)生产工具和原材料。(5)其他动产不动产。(6)储蓄、投资及其收益(7)上述财产的继承权。
2.侵犯私有财产会造成什么后果?
《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此,侵占、哄抢、破坏私人合法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4.针对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怎么办?
《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5.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哪个来行使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包括三种情况:
(1)上述财产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上述财产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上述财产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6.国家能不能对集体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进行征收?
所谓征收是指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此可见,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集体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进行征收。但是,也要注意: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7.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国家所有:(1)国有土地;(2)矿藏、水流、海域;(3)野生动植物资源;(4)无线电频谱资源;(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6)国防资产;(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8)国家机关直接支配的财产和国有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财产。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8.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和拾得的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根据《物权法》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的,而且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其所有的,则归其所有,如果是该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也不能归挖掘人或发现人所有,而应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还。
9.怎样追回自己的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规定,对于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10.所有权人、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必须支付报酬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在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情况下,应当支付报酬。
五.债权、债务常识
1.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人借款应该注意:(1)借款时要写书面借据,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还款金额等情况,由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还应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由担保人签字。无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两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持一份;有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和担保人各持一份。(2)私人借款的利率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计收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2.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下情况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无效,如果是由出借人的行为造成的,只返还本金;如果无效是由借款人的行为引起,除返还本金外,还应返还利息。(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属于违法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确还款期限。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06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诉讼时效自首次要求还款之日起算计。超过2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依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精神处理。
4.还款时没有收回借据,也没有打收条,出借人再行追索怎么办? 在发生借贷行为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要注重证据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还款时不索回借据,也不向出借人索要收据。一旦出借人再凭借据追索借款,就会引发纠纷。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的办法是:(1)由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借款确实已经偿还;(2)通过合法的录音、录像方式提供借款已经偿还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有利证据的话,借款人可能要为此付出双份的钱。
5.农民向信用合作社借款要注意些什么?
农民在生产或创业中往往需要向信用合作社借款,要注意向信用合用社借款有一定程序。通常先由农民本人向信用社提出借款书面申请,申请时要说明借款种类和用途,并需要提供有偿还能力的担保。因此,借款人要准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一定的财产作担保;如果借款方自己不能提供担保,但由于特殊情况又需要借款,也可以提供有足够偿还能力的保证人。一旦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借款人提出申请后,信用社要进行审查,认为借款种类和用途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借款后,10.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构成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应受到什么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对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法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6.借钱时没有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怎么履行?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借款时双方出于帮助和信任,约定不支付利息或当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不支付利息。
7.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由此可见,债务人失踪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债务人所欠债务可以由他的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给予偿还。当然,债权人必须在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实现债权主张。首先,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的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通过法院查明梁某的财产,并确定财产代管人。最后,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代管人从失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还款。
8.买东西时,商店老板找钱多找了100元,这个钱应该归谁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的商店老板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这个钱应归商店老板所有。
9.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吗?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
六.农地产权常识
1.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 不可以。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首先要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在此基础上,农民还要依法经过申请,申请批准后,才能获得所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
不经申请批准私自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家不但不予保护,还要强行拆除。
2.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
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村村民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人采用出租、出卖、抵押或宅基地入股搞联营等方式转让空闲宅基地。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行为,宅基地所有人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
由于房至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对房屋的转让也有一定限制,只能在本集体成员或本集休的企业之内转让。3.批来的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
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记,收回土地。
4.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不一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是,要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想建就建。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还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5.自家修建的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
可以。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村房屋属于所有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农村房屋所有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行为,包括出卖、出租或出典等。
同时,房屋作为公民私人财产,依照《继承法》规定也可以继承。6.在租住房屋时,加盖了一间房,所有权归谁?
租住房屋又加盖的,所有权归属要分几种不同的情况处理:(1)租户在加盖前己征得房主同意,并且双方对房屋所有权问题有约定,那么按约定办理;(2)虽经同意,但未有约定事后也未协商一致,则房屋所有权仍归原所有人,对改建、扩建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3)事先未经房主同意,则不仅房屋归房主所有,改建、扩建的费用房主也不予补偿。添加物能够拆除的要拆除,拆除时给原房屋造成损害的,租户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7.村民继承了父母亲遗产之后,是否就取得了两块宅基地? 目前我国对农村的房屋继承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农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房屋,也可以维持原状自住,但不得翻建继承房屋。房屋损坏后其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8.村民把房屋卖掉,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新房吗?
《土地管理法》对农户的宅基地和面积都作了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这一规定,农村村民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村民将房屋卖掉,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9.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理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用地申请得到批准后,农民按照规定,提出房屋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局、建设高度等,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施工。
10.与邻居发生了宅基地纠纷,怎么办? 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涉及相邻权的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一方在使用的时候不得侵权另一方的相邻权。
如果发生了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处理。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果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当然,也可以将争议提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调解。
七.农村土地承包权常识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2.可以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吗? 可以。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3.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4.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5.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能够随便变更或解除吗?
不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6.《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规定在承包期内,原则上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强调了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四,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作出了规定。
7.《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分两种情况:(1)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的,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通过协商之后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2)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9.农户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其承包地是否要被收回? 不被收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撂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
10.企业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
1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何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其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论是个人经营的还是家庭经营的,都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以个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八.民事侵权常识
1.什么样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则须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包括直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德、国家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2)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对其行为及损害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如果具备了这四个条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缺乏相关处理事务的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民法中将其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只能由其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的临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些亲属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法律上的扶养扶助关系。由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了促使监护人精神心管教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预防其违法行为发生,法律规定追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3.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
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
4.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被帮工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5.饲养动物致使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者第三人暂无赔偿能力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先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向第三人追偿。
6.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时间限制吗?
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严格时间限制,这在法律上被叫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或者有效时间。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再保护其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分四种情况:(1)一般时效二年。(2)特殊时效一年,主要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等四种情况。(3)特殊时效三年;譬如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4)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即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时效最长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九.婚姻法、继承法常识 1.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当然现实生活中婚姻当事人的组织、父母或亲友,比较客观地帮助结婚双方更全面、周密地处理好婚姻问题不在排除之列。(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有几种形式?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终止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夫妻关系的合法解除。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双方是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结婚而取得的婚姻关系;(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确实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情,而且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既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3.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的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在财产上的义务也平等的,对于共同生活中的支出及债务,都应以共同财产负担。
4.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债务有:(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5.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6.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是与父亲共同生活,还是母亲共同生活?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离婚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子女的生活问题。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7.离婚后,女方能否在原来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根据住户的情况,以户为单位划分的。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离婚后,妇女的宅基地,应受到法律保障。如果男方阻止女方使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男方应当在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同女方协商使用,保证女方离婚后有房屋居住。
8.夫妻离婚后,责任田应怎样处理?
责任田是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农业生产责任承包合同,由承包者耕种、收获。从所有权上看,责任田是国家或集体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所以,离婚时,不能把承包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离婚当年责任田的收获可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
9.嫁出去的女儿还有继承权吗?
新社会中男女平等。妇女享有与男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嫁出去的女儿同样也享有继承权。10.寡妇能带着财产改嫁吗?
能够。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寡妇所带的财产主要指: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给寡妇的那部分;继承丈夫遗产的部分。这属于寡妇的个人合法财产,理所当然能带着财产改嫁。如果未成年子女由改嫁寡妇抚养,还可将子女应得的一份遗产一并带走。
11.遭遇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
受虐待、遗弃或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要有维权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受害人对虐待、遗弃行为有权提出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应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律规定对非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妇联求救,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寻求保护。未成年子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还可以向学校、少年福利机构等请求帮助。
12.孩子入学年龄有法律规定吗?
有规定。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十.“五保”规定常识
1.哪些人可以成为“五保对象”?
五保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2.确定“五保对象”有一定程序么?
有。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3.“五保对象”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五保对象”供养的内容包括:(1)供给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养办理丧葬事定。“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4.供养“五保对象”的经费是从哪儿来的?
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中列支,不得重复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
十一.劳动法常识:
1.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需要办理就业证卡吗?
2005年2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规定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就业证卡。
2.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发生了工伤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确保个人权益得到维护。根据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4.农民工怎样进行劳动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申请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
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吗? 有权。(1)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有权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6.企业破产,劳动者的工资和安置费怎么办?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
7.农民工享有休假权利吗? 享有。根据规定,主要包括:
(1)法定节假日。包括:新年(元旦)、春节(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劳动节(5月1日至3日)和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病假。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
此外,农民工还依法享有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8.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9.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0.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此外,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第69条作了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即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1.“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表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已经法定化,“小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23、25条的规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有:(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3.劳动合同签订了就有效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27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1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劳动者能领取报酬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5.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变了,劳动合同还要继续履行吗?
要继续履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16.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可以。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减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实践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