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农合使用情况说明_新农合操作说明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09: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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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办理:

1、必须在入院后三日内对患者身份进行确认。

2、患者住院时必须提供合作医疗证,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及转诊证明,经核对人、证相符后方可为其按参合病人办理住院手续。并留其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新农合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出具相关证明,扣留新农合证件,按自费病人结算医疗费用。应及时通知甲方。

3、参合人员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院方应在入院时主动告知,协助其办理电子转诊手续,并开具诊断证明。

4、乙方应为住院参合病人打印一日费用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管,一份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后记账,乙方在参合人员出院时应免费打印病人费用结算清单。结算办理

1、每月21号至次月20号为一个结算月,乙方应按照(许昌市新农合市级直补会审工作制度)每月25日遇休息日顺延,将出院参合患者的住院收据(医保联,加盖住院收费章)等有关资料及(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汇总结算申请单)提交许昌市各辖区各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集中会审,各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对乙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2、跨区直补定点医疗机构,每25日前通过及时结报平台审核许昌以外统筹地区上一月结算出院参合人员的费用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网支付申请,并打印(河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汇总结算申请单),连同参合人员住院收费票据(医保联,加盖住院收费章)、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寄送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

3、每月市级会审审核确认后,各县市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拨付应拨付费用(扣除不合理补助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质量保证金,作为年终乙方当年次均住院费用定额控制等情况的总评结算费用。

乙方为单个统筹地区垫付资金数额较小的,经双方协商后可按每季结算一次。

乙方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与市卫生局核定的次均费用(2800)相比,增长幅度不得超过5%。乙方要不断提高参合住院病人实际住院补偿比,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低于55%,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

4、甲方每个季度对乙方次均住院费用、实际住院补偿比进行统计并通报全市,年底进行汇总统计并通知各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在下棋回补款中对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相应新农合支付比例予以扣除。对超出次均住院费用最高限价5%以内(含5%)的,乙方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对超出次均住院费用最高限价5%--10%(不含5%的),质量保证金返还70%;超出次均住院费用最高限价10%--20%(不含10%)的,质量保证金返还30%,并暂停其定资格至少三个月,限期整改;超出次均住院费用最高限价20%以上的,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取消其定点资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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