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不适用公益性岗位_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08: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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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不适用公益性岗位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适用公益性岗位 李某今年 49 岁 , 之前一直在北京市某国有企业工作。1996 年她所在的国有企业改制 , 她也下岗了 , 下岗之后生活一直比较困难 ,1997 年她通过申请和分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适用公益性岗位

李某今年49岁,之前一直在北京市某国有企业工作。1996年她所在的国有企业改制,她也下岗了,下岗之后生活一直比较困难,1997年她通过申请和分配,担任了所在小区的交通管理督察员,随即和政府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一直工作到现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李某觉得自己已经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10年,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于是找到负责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负责人表示,政府提供的是公益性岗位,都是临时的,怎么会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一旦和政府签了,那李某不就成了公务员了吗?不合逻辑。李某不服,来到了劳动行政部门询问情况。李某可以和政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这是一个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案例。就业援助岗位是国家出钱购买的,属于特殊用工。在《实施条例》出台前,《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挟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的就业,包括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实施条例》规定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因为:

(1)提供这种劳动岗位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而不是专门的企业单位,主体资格不具备;

(2)其目的是安置因难人员而不是营利,政府对这些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主要是为了促进就业,如果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会增加政府的负担,难以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

(3)这类岗位往往具有临时性、季节性、过渡性等特点,不具备长期工作的要求,如政府为50岁的下岗女职工提供临时性工作岗位,确保其基本生活。案例中政府为下岗职工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李某不能要求和政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就业时也需要注意就业援助岗位是国家出钱购买的,属于特殊用工,《实施条例》中对此专门提出,由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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