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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银行业协会特别公约
2008年10月14日 22:52:47中国柯桥网[大 中 小][打印]
为积极应对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进一步规范绍兴县银行业的经营行为,共同防范信贷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保障绍兴县银行业的整体利益。经绍兴县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全体会员单位的共同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绍兴县银行业协会章程》、《绍兴县银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特制定《绍兴县银行业协会特别公约》。
第一条 各会员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各项融资,应尽力满足企业正常的信贷资金需求。
第二条 各会员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担保条件,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变相提高融资门槛和设立融资壁垒。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利率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应重点支持地方经济支柱产业的发展,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深化金融服务内涵,优化金融服务质量,和企业共渡难关。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不断加强银政、银银、银企的合作、沟通和交流,建立完善定期商议和应急联系协调机制,共同应对、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事件。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应维护同业协会权威,增强协会在风险预警、统筹协调和沟通处置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积极推动建设健康、和谐的地方金融生态,维护区域金融秩序,建立协作机制,统一行动,共同制裁和打击损害银行权益、悬空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共同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或者方式,损害或者侵犯他行或企业的合法权益。
应依法合规经营,服从大局、加强合作、协调行动,维护银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共同防范信贷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定地持续发展。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绍兴县银行业协会章程》、《绍兴县银行业协会自律公约》,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行业道德规范,维护银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应积极发挥自身作用,致力于稳定地方金融,促进地方经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共同繁荣。
第十一条 本协会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有权给予以下形式的处罚:(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业务制裁;(四)取消会员资格;(五)其他处罚。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绍兴县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