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贵州省余庆县土地”。
《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是地方性法规,于2009年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县级专项资金及乡镇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为全县土地开发整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全力抓好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八条 县、乡镇两级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项目立项前,县级及其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主要对项目区土壤、水源、生态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投资、新增耕地面积等进行实地踏勘,确保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乡镇自筹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批准同意后才能申请立项。
第十条 申请项目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和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论证意见);
(三)项目踏勘表;
(四)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加盖县级土地等级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
(五)项目实施两年前所涉及图斑土地登记台帐及其汇总表;
(六)有批准权政府的批准文件(限土地开发项目);
(二)项目概算文本(加盖编制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三)项目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国土、财政、建设、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项目概算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文件)。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扩初设计)应在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行,设计规范按项目涉及相关行业规范执行,预算定额执行相应的工程定额。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招投标:严格执行《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三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的监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与实际有不符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监理及业主核实后报请原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并出具相关手续,形成正式变更材料,报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业主现场人员要现场认定,并作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及签证。某单元工程完成后,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中的占地、青苗、各种纠纷等群工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解决。为推动工作,县级项目可按工程施工费的1%提取群工工作经费(省、市项目由乡镇无偿负责群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县、镇、村三级监督机制,并按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部门出具质量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项目法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项目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信息资料,向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报送。对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区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规范设立土地开发整理标志牌和标识。标志牌内容应包括项目区所在位置、建设内容、投资、新增耕地面积、责任人、示意图等。
(6)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对堤防、桥涵、泵站、排灌渠、道路等工程质量的检测、验收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7)图件包括:A.项目竣工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B.项目区位置图;C.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8)表册包括: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B.《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9)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2、验收附件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论证意见);
(2)项目实施前的土壤检测报告;
(3)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日志;
(4)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县级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
(5)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完成后项目竣工图测量报告(《竣工图测量报告》需附图斑面积表、原土地利用现状与竣工后现状各图斑地类面积变化流向表以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
(6)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包括:A.项目实施两年前所涉
(1)项目申请验收前,先由省(市)土地整理中心对项目成果进行技术评定,提出技术评定报告;
(2)质量评定工作完成后,由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出具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出现截留、挪用、挤占、套取项目资金的;
2、土地开发整理规模及新增耕地面积未达到批复面积的;
3、主要工程质量、数量、规格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
4、施工、监理、竣工报告等资料内容相互矛盾,不能正确反映项目施工完成情况的。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单位要针对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制定合理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不能按时提请上级验收或上级验收不合格的,暂缓后续项目申请立项。
第五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签订工程移交和管护合同,落实好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4)项目规划设计与概算编制费:工程施工费×(1.6%—2.4%);
(5)实施方案(扩初设计)与预算编制费:县级及乡镇自筹项目按工程施工费×2%;
(6)项目招标费:工程施工费×(0.3%—0.5%);
(7)群工工作费:县级项目按工程施工费×1%;
2、工程监理费:工程施工费×(1.0%—1.5%);
3、竣工验收费:
(1)项目工程验收费:工程施工费×1.3%;
(2)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工程施工费×0.9%;
(3)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工程施工费×0.6%;
(4)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工程施工费×0.2%;
4、业主管理费:工程施工费×2.2%。
第三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会计科目使用要规范,开支要合理,严禁大额现金支出,白条入账等。
第三十八条 大宗材料采购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材料采购后实行进库管理,出库时凭领用单位开具材料物资调拨单领用。
第三十九条 报账凭证监督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在办理报账时,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凡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凭证,不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要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土地登记资料。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四十六条 档案资料包括从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全过程发生的所有文档、资料、票据、影像等。
第四十七条 档案目录条理分类清楚,档案存放有序,有专门存放地点和管理人员。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