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烟草专卖局(卷烟营销部)卷烟零售功能终端建设布局规划方案_卷烟零售终端建设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05: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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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烟草专卖局(卷烟营销部)卷烟零售功能终端建设布局规划方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卷烟零售终端建设方案”。

贵池区功能终端客户合理化布局规划方案

为规范功能终端客户的管理,促进贵池区市场经济秩序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现代卷烟零售终端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卷烟上水平”基本方针和战略任务,按照“发展同向、工作同心、服务同步、利益同体”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资源配臵,转变发展方式,努力实现零售终端建设现代化、功能化。通过对零售功能终端客户进行合理布局和优化整合,强化对功能终端客户的管理,促进和优化市场资源配臵,规范我区功能终端客户建设秩序,保障零售户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布局的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

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现代卷烟零售终端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要求,面向贵池区市场零售户,广泛听取零售户意见,合理确定功能终端客户标准条件,确保整个操作过程公平、公开、公正。

(二)总量控制、合理配臵

依据贵池区零售客户总数、商圈环境、经营能力、店面形象等原因,确定功能终端客户的总量。同时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手续。

(三)便于功能传播、便于消费者购买体验

根据城区、城乡结合部及乡村的零售客户的密度状况,合理布局功能终端。一是限制功能终端店无序竞争和混乱发展;二是功能终端店分布要起到功能传播的作用,并且传播影响范围尽可能广;三是功能店要方便消费者购买体验。

(四)合理布局、便于管理

功能终端客户的设臵要结合贵池区实际合理地拉开一定的间距,并通过合理布局工作,加强对功能终端客户的管理,提高功能终端客户依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意识。

三、合理布局的工作方法

根据贵池区实际情况及各街道、商业区、景点、乡镇的具体情况,采取总量控制,据实合理布点,优化整合的原则,同时兼顾店面经营环境较好,对烟草忠诚度较高,配合度较高适合开展功能终端建设的客户等具体工作措施,积极、客观、公正、依法开展功能终端客户合理布局和优化整合工作。

四、功能终端客户总量控制目标

根据贵池区零售户经营能力、总数、发展水平、商圈环境、城市区域发生改变等因素变化情况,规划控制功能终端店数量,2012年计划发展城区零售客户总数的3%作为功能终端店发展数

量,2013年选择全区6%的零售户作为功能终端店的发展数量,2014年之后发展数量根据功能终端店的发展情况来定。

五、功能终端客户理布局具体标准

(一)卷烟零售点间距标准

1、贵池区中心城区主要商业街道、商业集中区域等,功能终端客户之间距离不少于100米,一般街道不少于200米。市区主要商业街道、商业集中区域为:建设路、长江路、翠柏路、秋浦路、青阳路、翠微路、东湖路。除以上街道以外的为一般街道的路、街、巷、弄等。

关于功能终端客户的布局设臵,由贵池区卷烟营销部主管部门在严格执行街道(道路)功能终端客户总量控制的原则的基础上, 根据街道(道路)的现有零售客户的分布情况、商业密集程度、街道宽窄程度、行人通行状况、城市规划情况及经营主项等具体情况据实掌握。

2、乡镇政府驻地功能终端客户间距原则上控制在200米以上。每个乡镇功能终端客户数量不超过两个。

3、对于同一路段的大型商场超市经营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不受功能终端客户合理布局间距的限制。

(二)申请人标准

申请功能终端店必须持在贵池区经营卷烟在两年以上,且没有违规销售卷烟记录。

(三)经营地址、场所标准

经营地址必须符合合理化布局的标准,经营场所必须与住宅相独立;申请人拥有的房产必须出具房产所属证明,租用场地进行经营的必须有两年以上(含两年)租用期限的有效证明。

六、功能终端店合理布局的禁限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顿,直至取消其功能终端店的资格:

1、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2、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3、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4、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6、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功能终端店经营资格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

5、违反烟草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或不配合烟草相关部门工作,扰乱卷烟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贵池区烟草专卖局(卷烟营销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12年 7月1日起执行。

贵池区烟草专卖局(卷烟营销部)

201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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