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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艺术学校教师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教师集体宿舍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维护学校的正常 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学校集体宿舍
(一)未婚教职工且无宿舍,家在非主城区或离学校10km以上者。
(二)担任班主任或有早晚自习辅导任务的教师。
(三)教辅人员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的。
(四)在学校宿舍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有特殊情况的教师,可申请租住单间宿舍。
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学校集体宿舍:
1、已婚教职工。
2、父母在主城区,并且有单元式宿舍的男女教职工。(包括福利房、微利房、商品房、自建房、单位租用房)。
3、在主城内已分福利房,已买微利房、商品房,自已建有宿舍的教职工。第二条
申请程序
(一)需要宿舍的教职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交行保科。
(二)行保科初步审核其申请条件,符合条件者报分管校长、校长审批,申请经批准后交行保科统一安排,由行保科向物业公司派发住宿安排通知单。物业公司凭入住通知单按3人/间的标准逐间安排。(学校引进的特殊人才按学校要求安排房间)
(三)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至物业公司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并查看房内设施,登记水、电基数。
(四)每年8月份学校根据住读生宿舍需求情况对教师集体宿舍进行调整,需要继续入住的教职工需重新写申请,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三条
退房程序
(一)教职工不再继续入住,应提出书面退房申请;对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的教职工,行保科以退房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本人退房。
(二)行保科、物业公司相关人员与退房者本人现场验收,确认房间设备完好情况,并结清水、电费,收回钥匙。如宿舍设备丢失、损坏,退房者据实赔偿。
(三)学校离职的入住人员,离职时必须到行保科办理退房手续。第四条
房租及水电费的交纳
(一)房租:住集体宿舍的教职工每人每月缴纳60元房租。住单间的教师按每间每月180元收取房租。(学校引进的特殊人才除外)
(二)因工作值班、早晚自习或班主任工作临时使用值班室的老师不缴纳房租。
(三)所有入住教职员工每月产生的水电费用,按每间用量据实收取。(该宿舍教职工均摊水电费)
第五条
宿舍维修
(一)入住期间的日常维修由行保科负责。
(二)室内的设施设备及水、电器材损坏后,使用人必须填表维修,发生相关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六条
其他规定
(一)严禁擅自占用空房,违者予以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校纪处分。
(二)禁止私自将房屋(床位)转借、转让、转租给他人使用,违者予以500元的经济处罚并收回宿舍(床位)。
(三)分到宿舍超过2个月没有住在该房的,说明其不需要宿舍,学校予以收回。(请假、寒暑假和因公外出除外)
(四)教师宿舍一般不得容留外人居住。如确需留宿亲朋好友,必须向行保科报告。如不报告,学校或教职工出现失窃事故,责任由该教职工负责。
(五)入住者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缴交房租和水电。对偷水偷电者,学校给予标准用电量五倍的罚款。
(六)宿舍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注意防火,用电安全。因责任事故造成学校或其他教职工财物损失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七)学校如因工作需要有权调整教职工的宿舍,入住者均应服从学校的统筹安排。拒不服从者,学校有权及时收回其入住的宿舍(床位)。
第七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执行。第八条
本规定由重庆艺术学校负责解释。
重庆艺术学校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