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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一、锅炉房必须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除尘、防噪等环保设施,按规范定期维护保养,保证除尘、防噪设施正常使用,达标排放、并做好运运行维护记录。
二、10蒸吨以上锅炉的湿法除尘设施要按时投入石灰液或其它碱液脱硫;湿法除尘设施要及时补水,防止因除尘设施缺水造成烟尘超标排放。
三、锅炉燃用煤炭必须使用硫份低于0.8%,灰份低于18%的优质煤炭,已使用清洁燃料的锅炉不得擅自改变燃料,司炉人员应勤清扫、勤洒水、保持锅炉房内外环境干净整洁;要及时清除除尘器内的灰渣;要对煤堆渣堆采取采取遮盖或喷覆盖剂等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扬尘。
四、锅炉房执行国家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01|)(1)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燃煤锅炉房排放标准
烟尘排放浓度≤250mg/m 二氧化排放浓度≤1200mg/m(2)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燃煤锅炉房排放标准
烟尘排放浓度≤200gmg/m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900mg/m(3)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烟尘排放浓度≤50mg/m 氧化硫排放浓度≤100mg/m(4)烟尘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
凡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加倍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限期治理:
五、锅炉房主管部门应按时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排污情况,不得谎报、拒报。
六、锅炉作用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到环保部门年检、年审,未经年审的锅炉房不得运行。锅炉房环保设施停用、拆除必须向环保部门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或拆除的环保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七、在天然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安装燃煤锅炉,擅自建设的声音锅炉将依法查封。原有燃煤锅炉必须按市、区政府下达的改造计划,限期改为使用清洁能源锅炉或并入集中供热。
八、在天然气管网和集中供供热管网区域外扩建、改建、增容的锅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兰州市实施防治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等规定,到市级环保部门进行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建没的,将依法查处。各锅炉房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落实各项责任、任务,违反环保法规及上述要求的,环保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