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经济法)_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7:02: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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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某报载:江苏南京一男子因为手机没电,连续两次在中山东路路口,强行将路边的交通信号灯控制箱打开,拔掉交通红绿灯控制电源,给自己的手机充电,导致路口的信号灯一边常红一边常绿。

就上述材料,对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与论证,写一篇800-1200字的评析报告 分析如下: 首先,上述资料显示该男子为满足私人要求给手机充电,连续两次强行打开交通信号灯控制箱,致使交通信号灯显示异常,违反了《南京市交通管理条例》,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所谓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是指对交通设备的毁坏和使交通设备丧失应有的正常功能。上述行为导致交通信号灯显示异常,极有可能导致车祸甚至更为严重的不可预知的后果,伤及人命,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依《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该男子盗取交通信号灯用电为手机充电,由于对公共用电不造成相对严重的后果,故可以忽略不计其盗取公共用电罪责。依据其造成的后果严重与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警告或者相应的经济处罚。

最后,由于该男子强行且私自拆开交通信号灯箱,极有可能即时的对自己乃至路人甚至行驶车辆造成严重的伤害,顾我个人认为其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对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材料中男子,强行拆开交通信号灯箱,极有可能造成公共电路问题,造成大范围断电、电着火、爆炸等严重的后果,对社会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是极为危险的做法,对不特定的人的生命、或大量的公私财产都有着潜在的威胁,后果极为明显且相当严重,并且连续两次,强行拆开,行为极为恶劣,后果相当严重。关于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适用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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