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矿区物业管理规定_物业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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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KQFW-01-06-2014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矿区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矿区物业管理工作,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管理,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建设宜居矿区,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矿区物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矿区物业管理实行专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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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区是指相对独立完整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由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生产运行部(以下简称“生产运行部”)划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区服务事业部所属各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矿区服务事业部的要求,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立社区服务中心,在需要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设立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及被服务单位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矿区物业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六条

生产运行部是公司矿区物业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受矿区服务事业部委托代表公司行使矿区物业管理业务。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业务实施管理,业务上受生产运行部领导。

第七条

生产运行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公司、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公司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相关业务部门指导下,根据管理权限,负责矿区物业管理工作,逐步实行物业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三)负责制定公司矿区物业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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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进行落实,并对落实情况检查、考核;

(四)协调矿区各项设施及住宅小区的接管验收,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工备案、施工监察、竣工验收及资料归档;

(五)与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密切沟通,协调物业管理有关各方的关系和纠纷;

(六)督促和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按照其权利、义务开展工作。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工作职责。

(一)江南物业管理公司、江北物业管理公司。

1.认真贯彻国家、中油集团公司、公司及矿区服务事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

2.负责辖区社区秩序管理,承担社区范围内的安全、保卫、警戒等工作;

3.负责辖区社区环境卫生工作,保持社区环境清洁; 4.负责辖区社区绿化工作,做好社区生态环境建设; 5.负责辖区社区住宅、道路、公用建筑、设备设施等责任范围内的维修、维护及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社区文体活动室的管理;

7.协助相关单位做好辖区社区公共设施的管理;

8.负责搞好和谐社区创建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社区功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医疗卫生、社保、离退及其它便民服务。

(二)滨江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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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国家、中油集团公司、公司及矿区服务事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

2.负责辖区社区秩序管理,承担社区范围内的安全、保卫、警戒等工作;

3.负责辖区社区外道路、楼堂馆所、公园、广场、底商等保洁、绿化、维修及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辖区矿区内各单位的工业物业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矿区内的市政监察(稽查)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矿区幼教的管理工作; 7.负责做好辖区矿区公共设施的管理;

8.负责搞好和谐社区创建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社区功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医疗卫生、社保、离退及其它便民服务。

(三)前郭矿区服务公司。

1.认真贯彻国家、中油集团公司、公司及矿区服务事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

2.负责管理区秩序管理,承担社区范围内的安全、保卫、警戒等工作;

3.负责管理区环境卫生工作,保持社区环境清洁; 4.负责管理区绿化工作,做好社区生态环境建设; 5.负责辖区社区住宅、道路、公用建筑、设备设施等责任范围内的维修、维护及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社区外道路、楼堂馆所、公园、广场、底商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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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绿化、维修及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前郭矿区文体活动中心(室)的管理;

8.负责搞好和谐社区创建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社区功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医疗卫生、社保、离退及其它便民服务。

(四)公用事业管理公司。

1.认真贯彻国家、中油集团公司、公司及矿区服务事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

2.负责公司矿区水、电、暖、气日常管理及配套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

3.负责对外转供水、电、暖的管理,收费签证及收费工作。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九条

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分配(销售)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所做的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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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单位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服务单位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矿区工业厂区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矿区工业厂区的物业管理包括:厂区及办公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园林绿化和厂区道路的管理;水电暖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污水排放、工业垃圾的清除处理;厂区治安秩序和进入厂区车辆的管理等。

第十六条

滨江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工业厂区设立物业服务队,负责服务单位的保洁、秩序维护、绿化、水电暖及小型维修等项工作,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

未由矿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工业厂区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物管会),物管会人员由工业厂区管理人员与物业管理人员联合组成,负责对厂区物业管理工作

— 6 —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工业厂区环境管理。

(一)单位标识规范、清洁、醒目,无破损和退色痕迹。

(二)院墙、大门维护及时,无破损,四周无乱写乱画和乱贴广告现象。

(三)厂区内道路、广场及公共场所地面整洁,清扫及时,确保全天无落叶、无积水,无杂物,冬季做到雪后及时清理。

(四)下水管道及排水沟畅通、无堵塞、无垃圾、无积垢。

(五)行车路线、停车场地划分有序,车辆按线行驶,没有乱停乱放现象。

(六)办公区及所有公共通道、走廊、大厅、楼梯、电梯、扶手保持整洁,墙壁、天花板无蜘蛛网、无积尘,窗明几净,照明灯具光线柔和。

(七)卫生间包括墙壁、天花板、照明灯、地面、门、窗、水池等,保持无异味、无堵塞、空气清新、干净整洁。

(八)值班和保卫人员责任心强,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和厂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工业厂区绿化管理。

(一)工业厂区绿化面积要达到整体硬化面积的30%,做到三季有花、四季有绿。

(二)厂区和办公场所摆放的花卉,做到品种新鲜化、多样化、经济化、实用化,摆放整齐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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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草坪、花木的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拔草等工作及时到位,确保草坪、花木造型整齐美观、花池洁净、完整无缺。

(四)及时清拣枯枝落叶,保证绿地整洁、美观。第二十条

定期对上下水和暖气管线及电路设备、公用设施进行维修维护,确保运转正常。

第二十一条

工业垃圾、废弃杂物按指定位置倾倒,及时清运。

第五章

矿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及业主大会。

(一)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社区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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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四)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社区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六)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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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5.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6.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章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八)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九)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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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十)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业主大会与社区服务中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十二)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十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十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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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十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区管理服务。

(一)社区的物业管理由所在物业管理公司派出社区服务中心管理。服务范围包括:对房屋的使用、装修、维修、养护的管理和监督;对社区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对社区公共场所和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的管理;对社区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对社区安全和治安秩序的管理等。

(二)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的管理机构,在生产运行部和所在物业管理公司的领导下,负责对社区实施物业管理。

(三)社区服务中心的权利

1.根据本规定及管理项目制订具体的实施管理细则; 2.组织保洁、秩序维护、绿化、维修人员为社区提供优质服务;

3.有权对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

(四)社区服务中心的义务

1.根据物业管理标准对社区实施管理;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3.及时接受和处理业主关于社区管理的投诉;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社区内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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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区服务中心对社区管理未能达到物业管理标准规定要求的,业主委员会、联管会有权予以指出并督促落实。

(六)社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合同,承担施工的建筑场所及建筑物的保修责任。

(七)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社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及时维修养护,业主予以配合。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九)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事故时,社区服务中心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业主和社区服务中心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同意;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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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四)社区住宅的维修以业主进户门为界划分责任。室内部分(包括门窗)由业主自管自修,但必须接受社区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楼体外墙面、楼梯、通道、公用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消防设施、屋盖、电梯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由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维修计划,经生产运行部批准后,责成有关部门实施,业主委员会和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检查验收。

(五)业主自修部分需要社区服务中心协助维修时,可向社区服务中心申请有偿维修服务。材料费、服务费按矿区服务事业部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向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装修申请表。经社区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方可施工。

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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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业主。

(七)业主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外貌,不得私自搭接阳台和安装太阳能设备。

(八)需要在社区进行临时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提前向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签订相应的合同,按规定交付抵押金后方可施工。施工竣工后必须恢复原样,经社区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撤出现场并返还抵押金。如施工单位没有或仅部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或损坏其他设施的,社区服务中心应按所签合同的规定从抵押金中予以扣除,抵押金不足部分,要追究其赔偿责任。

(九)除执行任务的工程抢险车、垃圾清运车、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及婚丧车、搬家车外,其他机动车(含机动三轮车)原则上不准进入社区。确需进入的,须经社区服务中心批准。

经批准进入社区的车辆,应在主干道上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社区内不准使用气喇叭。如损坏路面、路牙、花草、树木和公用设施,应予修复或赔偿。

对强行进入社区的机动车辆,社区秩序维护人员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

(十)不得在社区内饲养家禽及经济型动物,楼道内禁止堆放任何物品和停放电动车、自行车。业主对饲养的小宠物负有管理责任,如因该宠物的行为对邻居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被投诉的,社区服务中心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业主应当无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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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得在社区建筑物上乱写、乱画、乱贴标语、广告。需要设立门匾招牌的,需经社区服务中心批准,按统一的规格、式样并在指定位置安装,否则社区服务中心有权拆除。

(十二)严禁在社区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损房屋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物品;

(十三)不得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危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其它非法的活动。

(十四)不得在社区内种植蔬菜和其他农作物。

(十五)不得在社区内乱接乱盖房屋、棚厦和扩建阳台。对私建的单位和个人,社区服务中心有权制止并责令限期拆除。拒不停止施工和拆除的,社区服务中心有权采取措施,一切损失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十六)除矿区管理单位统一规划的区域外,社区内禁止设摊经商。

(十七)业主应爱护社区的公共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八)在自行车棚和地下停车场存放(停放)车辆的业主,应按规定办理存放(停放)手续和交纳存车费用,并按确定的车位存放,未办理车辆存放(停放)手续或未按期交纳存车费用的,车棚(车库)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该车辆存放(停放)。

(十九)业主有权对社区卫生、绿化和治安秩序状况向社区服务中心直至生产运行部投诉,有关单位在接到投诉后应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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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投诉情况属实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十)业主应自觉维护社区的环境卫生,不得随地丢撒果皮、废纸和杂物,不随地倾倒垃圾,配合保洁人员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十一)严禁在楼梯间、电梯口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阳台内不准超高、超重摆放杂物,阳台外不得悬挂物品。

(二十二)社区的卫生管理费每年收缴一次,业主应自觉交纳,逾期不交的,由业主所在单位配合收缴。

(二十三)业主应爱护花草、树木,严禁攀援折损、摇晃树木及设施,不得践踏草坪或在绿地上堆放物品,不得在树木上拉绳晾晒衣物。

(二十四)业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区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维护社区的治安秩序和生活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业主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看管好自家的门、窗、水、电和燃气等设施,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二十五)社区内严禁赌博、传销及其他违法活动。(二十六)社区服务中心要加强秩序维护队伍建设,增强秩序维护人员的执行能力和主人翁责任感,加强执勤和巡逻力度,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对发现的可疑人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确保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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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社区内如发生刑事案件,社区服务中心和业主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规划建设社区应请物业主管部门参与社区功能的设计,并设计社区总建筑面积3‰做为社区服务用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矿区服务事业部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管理办法》(中油吉矿物字〔2008〕52号)同时废止。

编写部门:矿区服务事业部生产运行部 编 写 人:刘

航 审 核 人:宋继昌、吕世发

批 准 人:张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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