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九江县委组织部文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忠县县委组织部文件”。
中共九江县委组织部文件
县组发[2009]5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党委,县直各党(工)委:
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严肃党费工作纪律,根据中组部《印发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
1、党费收缴比例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12、党费基数核定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普发性的规范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实行绩效工绩):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普发性的规范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实行绩效工绩):基本工资+普发性的规范津贴补贴+实际领取的资金收入;
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发性的规范津贴补贴
企业员工: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企业定期普发的奖金+绩效工资
对于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
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民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在乡镇机关工作或者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6)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对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8)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相关情况应在支部全体党员中通报(注意完善审批手续)。
3、党费收缴的有关要求
(1)党员个人应主动按月向党支部交纳党费(特殊情况下,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支部应当在党员个人的《党费证》上登记交纳情况。
(2)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收到的党费上交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开具党费专用收据(三联单),并在回单联加盖收缴党费专用章后交由下级党组织做帐保存。
(3)各基层党(工)委应当每季度(至少每半年)将党费全部缴入县委组织党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九江县支行;行号:403424100020;户名:中共九江县委组织部党费户;账号:***001)。
(4)各基层党(工)委应于1月份交清上一年7-12月份的党费,7月份交清当年1-6月份的党费,并就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报县委组织部。
二、党费管理
1、各级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费台帐规范、有关票据要定期归档保存。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相关交接手续。
2、各支部、基层党委每季度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截流及挪作他用,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个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县委组织部将定期对各基层党组织的党费收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评范围。
三、加强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常抓不懈。具体负责党费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党费收缴管理的职责,抓好党费标准核定、催收、做帐和上缴等日常工作,确保党费收缴及时足额,帐目规范清楚。
2、严格督导检查。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所属支部(总支)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各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要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县委组织部定期对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记录,看是否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查看党员《党费证》及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帐簿和票据;查党员花名册,看党费基数核定是否准确;查党员工资表,看是否有少交漏交的现象等等,对检查发现的正反两方面典型,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3、严格考核奖惩。县委组织部将把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抓党的建设工作实绩和评先树优的的重要依据,对不能按时、足额完成党费收缴任务的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不能评优评先。
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变化,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党员不断增加,下岗党员、流动党员数量也随之加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各级党组织一定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积极实践,扎实工作,努力把我县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中共九江县委组织部
2009年3月29日
主题词: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收缴管理通知 报:市委组织部
中共九江县委组织部2009年3月29日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