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体育影视合作项目申报的通知_体育影视传播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6:58: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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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体育影视合作项目申报的通知

为繁荣体育题材影视创作,推进和引导体育影视事业的繁荣发展,讲好体育故事,弘扬体育精神,不断推出精品力作,着力建设社会主义体育文化引领高地,更好地发挥体育影视在体育强国建设中的重大作用,现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宣传文化“十三五”规划》及体育影视合作项目相关管理办法,下发此通知。

一、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遵循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创作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创作原则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紧紧围绕十九大关于“广泛开展全面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筹办好冬奥会、冬残奥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体育宣传文化“十三五”规划》,充分发挥体育文化的引领、示范、带动、滋养作用,通过打造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体育影视精品力作,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顽强拼搏、为国争光的体育精神,同时广泛宣传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理念。

二、合作方向

体育题材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和动画片,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微电影和微视频的创作与生产。

(一)重点参与以顽强拼搏、为国争光为主题,以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运动队为原型创作的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影视作品创作与生产。

(二)重点参与围绕健康中国建设、以全民健身为主题,具有较强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全民健康意识、指导全民运动健身方法的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

(三)重点参与弘扬“少年强则中国强”,以青少年体育运动为题材的影视作品创作和生产。

(四)重点参与弘扬奥运精神,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备为主题的影视作品创作和生产。

(五)重点参与反映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的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

(六)重点参与反映运动员日常训练、生活的微电影、微视频的创作和生产。

三、合作方式

根据不同项目需求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相关规定,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限额进行项目合作。

属于国家体育总局重点支持的题材,且合作资金需求超过200万元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合作。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系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从事广播电视、电影相关业务资质(影视剧本创作、微电影和微视频除外)。

(二)申报项目无知识产权争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部门论证和批准(影视剧本创作、微电影和微视频除外),项目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

(三)申报项目不得含有任何危害国家利益或可能导致宗教或种族纷争等的内容,不得涉及色情、暴力、种族歧视等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申报单位应拥有其申报项目的著作权或代理发行权,同时保证该项目的内容无版权纠纷,其中所采用的包括但不限于音乐、影片视频图像、创意文本等创作素材已获得版权,或取得该作品版权人全部必要的授权。因申报项目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全部由申报方负责。

(五)如有两个及以上主体联合申报项目,须以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者作为项目申报主体。

五、申报材料

(一)电影项目(故事片、动画电影、纪录电影)。1.《体育影视合作项目申请表(电影)》及相关资料。(1)剧本项目:剧本创作预算、创作计划、剧本创作委托证明、详细大纲,编剧团队相关资料;

(2)摄制和宣推项目:备案公示表、摄制许可证、申报作品梗概、剧本,申报单位与主创人员、合作机构(包括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制作成本总预算(含宣发)及相关资金落实证明材料;拍摄进度计划;宣传推广方案和相关媒体、展播展映交流合作合同文本。宣推项目需提供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DVD光盘。

2.书面承诺书(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纪录、版权承诺)。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电视剧项目(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1.《体育影视合作项目申请表(电视剧)》及相关资料。(1)剧本项目:剧本创作预算、创作计划、剧本创作委托证明、详细大纲,编剧团队相关资料;

(2)摄制和宣推项目:应提供备案公示表、制作许可证、1500字故事梗概、分集梗概以及不少于30分钟样片,动画片和纪录片应提供不少于10分钟的样片。还需提供申报单位与主创人员、合作机构(包括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制作成本总预算(含宣发)及相关资金落实证明材料;拍摄进度计划;宣传推广方案和相关媒体、展播展映交流合作合同文本。

2.书面承诺书(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版权承诺)。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网络影视项目(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网络纪录片、微电影和微视频)。

1.《体育影视合作项目申请表(网络影视)》及相关资料(仅限摄制和宣推项目的申报)。

(1)申报作品的梗概、剧本及拍摄方案(包括拍摄进度计划、主创团队等基本情况);

(2)申报单位与主创人员、合作机构(包括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3)制作成本总预算及相关资金落实证明材料;(4)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需提供30分钟样片;微电影、微视频需提供10分钟样片。

2.书面承诺书(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纪录、版权承诺)。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四)纸质申报材料需排版装订后加盖主报单位公章,电子版申报材料需和纸质申报材料版本一致。

六、项目评审

(一)资格认定(初评)。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文化中心)开展资格认定工作和项目汇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专家评审(复评)。文化中心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三)终评。

(四)公示。

根据文化中心主任办公会决议,对合作项目进行确认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将开展项目筛重、协议书等准备工作。申报主体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文化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与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文化中心自收到意见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回复。

七、项目实施

(一)文化中心与申报单位签订《体育影视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二)入选的合作单位应严格履行协议并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

八、项目验收与监督

(一)入选合作项目应在协议规定期限内申请验收。如遇不可抗力确需延期完成,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申请延期,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文化中心对合作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计验收。申报单位作为责任方应自觉接受绩效考核评价、审计、延伸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单位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可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全部合作费用。

(四)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形的,文化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合作款项以及3年内暂停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2)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与《体育影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明显不符的;

(3)弄虚作假、挪用合作资金,或者存在违反《体育影视项目合作协议》的行为;

(4)三次延期仍不能完成项目的;

(5)拒不配合绩效审计监督等工作,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九、其他

(一)合作项目结项验收时,合作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二)文化中心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声明

(一)申报单位条件不符合规定或申请材料不全时,视为申报无效,中心对申请不予受理。

(二)中心建议参评剧本作者酌情预先自行进行版权登记,保护自身权益。

(三)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十一、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 2018年11月2日17:00。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肖兰 康逸琨

联系电话:010-67053680 邮箱:yingshi@olympic.cn 网站:http://whzx.sport.gov.cn/ 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3号 北玉大厦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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